后稷网 > 《村委主任》网 理论研究
摘要:基层农经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何做到既依法又切合农村实际来处理纠纷,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不断探索和尝试。文章具体剖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例,并结合案例对纠纷类型加以总结归纳,旨在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出适用、可行的调处方法。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维护权益
文章编号:1674-7437(2024)02-0209-03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32 文章标识码:A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也应稳定好农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由原锦丰、三兴、合兴三镇及原东莱镇的定丰、合丰、交通三个村合并组建。由于并镇、并村,当事人的变更事项繁杂,时间跨度较长,原始资料保管不善等原因,引发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例
1.1案例一:村民农转非后回村要地引发矛盾
2018年9月,在开展土地二轮延包过程中,厚生村村民黄某反映由其耕种的0.13hm耕地于2017年12月被收回,认为政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调查,黄某户口已随丈夫于1996年农转非,其本人一直居住在农村并耕种土地1 334m2,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确权时,其本人并未确到权,因此将其耕地进行回收。后上门与黄某沟通、解释,黄某最终认可自己对原耕种的土地不具有经营权。
1.2案例二:证地不符引发矛盾
2015年6月,鼎盛村常余片6组姜某与李某发生土地承包纠纷,致使成熟小麦无法收割。姜某外出多年,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因其身在外地,联系不便,所以只按当时在册农业人口发放证件。因此,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耕地面积准确,但村民可能并未实际耕种,地块也标注不详。2009年,姜某回村后,多次拿土地确权证向村组要田,村组通过查底账,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给姜某调整了一部分土地,其中涉及李某的一块土地(约0.03hm),李某一直不肯转让,李某承认其实际耕种土地多于其确权面积,但涉及纠纷的地块,李某认为分田底稿上已明确在其名下,故不愿转让,同时也拒绝转让其他同等面积的地块给姜某。2014年秋播时,姜某和李某两人均在涉纠纷的地块播种了小麦,2015年6月小麦成熟时,双方前去收割,从而引发矛盾。经镇、村多次调解,小麦收割时双方收益各半,待2015年秋播时,李某应调整给姜某0.03hm2土地,但不一定是涉及纠纷的地块,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1.3案例三:土地收益变化引发矛盾
2012年8月,交通村交通片9组部分村民就承包地开挖鱼池,后因承包租金偏低而不愿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与承包方发生纠纷。经实地调查,交通片9组地多人少,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时,许多村民不愿耕种这么多土地,这时恰逢东莱镇(交通村隶属原东莱镇)产业结构调整,允许在耕地上开挖鱼池进行水产养殖,但该组村民不愿投资。经招商,姚某愿意投资,并与村组签订了承包协议,明确开挖鱼池及后续养殖费用均由姚某负责,姚某另付租金100 005元/m给9组,合同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约定合同期限15年,租金由该村组村民平均分配。2007年,张家港市对土地规模经营实施财政补贴,市镇补贴200 010元/m2,同时土地规模经营户需另付租金200010元/m2—300015元/m2,该村组村民认为这和此前与姚某约定的100005元/m2租金相比落差过大,要求重新调整租金或收回土地。姚某认为自己前期投入较大,现承包期未到,要提前收回也可以,但需弥补其损失。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经与村、姚某、村民代表多次协商,初步达成以下意见:姚某继续按原标准履行合同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租金标准和期限随行就市;镇、村考虑到该村组村民租金收入偏低的情况,决定镇、村从2012年起按333350元/m2补足村民租金收入不足部分至合同期满。
1.4案例四:耕地自愿流转引发矛盾
2016年9月,常家村李家与张家两户村民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李家要求收回给张家耕种的土地约0.1hm。经调查,该组土地调整发生在1995年,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采取了动账不动田的做法,李家因在街上做生意无法耕种,于1996年口头将所分得的0.1hm2土地给张家耕种,后因土地流转产生收益,两家产生矛盾。现李家要求收回土地,张家不同意。李家认为该地确权归属他家,现要收回土地合理合法,但张家认为李家10多年不要土地,尤其早年还需要缴纳农业税,现要求收回土地是李家见钱眼开,所以张家拒绝交还土地给李家。经调解,两家初步达成一致,张家享受外来户的租金三年(外来户暂时承包三年),市镇财政补贴归李家所有,待外来户三年承包期满,张家返还李家0.1hm2土地,李家及张家基本满意这一解决方法,作书面记录并由村委会签证。
1.5案例五:放弃承包权又反悔引发矛盾
2015年10月,西界港村6组村民陈某持确权证到村、镇索要承包地。经调查,陈某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在外经商,家人也随其在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陈某一家统计在册农业人口5人,应确权承包土地面积0.27hm,村组与其取得了联系,询问其是否要承包土地,陈某当时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并与村于1998年7月20日签订了一份自愿流出土地协议。2003年,陈某回村居住,表示想要要回确权证上的0.27hm2土地。因陈某曾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陈某若想要承包土地,要待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重新划分土地时才能调整。若小组村民愿意让0.13hm2地给陈某也符合规定,但另外0.14hm2地陈某须等其他村民愿意流转时才有机会重新承包土地,而陈某无权要求其他村民必须出让0.14hm2土地。陈某表示接受。
2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种类划分
2.1户籍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纠纷
农村妇女出嫁时,部分妇女迁移了户口,但未办理迁移手续,只是在户口整顿时统一在新居住地完成了户口登记,在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这部分婚嫁妇女回原居住地要田,从而引发“户籍管理不规范”类型纠纷。如案例一中,黄某婚后虽已完成户口农转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收回,但由于黄某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到位,本组其他村民也未要求其上交,所以黄某仍保持原有耕种行为,最终导致二轮土地延包时,黄某要求享有土地经营权,进而引发纠纷。
2.2四至界限不明而引发纠纷
原土地二轮延包时村民需填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很多村民四至界限填写不清、界定不准,甚至未填写引发纠纷。加之农户内部协调情况复杂,甚至发生耕地由外地人耕种的现象,且相关人员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从而引发纠纷。如案例二中,政府为姜某、李某划分土地后,并未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四至范围,导致在土地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时,李某为获取更多收益,存在“为他人耕地”的行为,导致双方土地划分不清晰。
2.3土地被征用后,因补偿标准不同引发纠纷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同一组土地征用批次不同,政策执行标准也可能不一致。所以会出现相同的土地、同一批次的人员先后得到的补偿不同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甚至发生村民上访事件。厚生村就曾因征地批次多,时间跨度长,执行政策标准不同,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案例三也属于此类纠纷,该村村委会征用农民土地,由村组与姚某签订承包合同,姚某向村民提供土地租金补偿。然而随着新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村民土地收益出现了较大落差,村民认为自己所得收益过少,因而对现有土地承包合同不满产生纠纷。
2.4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村外出务工人口多,他们外出前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自愿流转给别人耕种(只是口头合同),未按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而在土地二轮延包时,村委会以土地谁耕种就与谁签订承包合同为管理办法,从而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在锦丰镇绝大多数村中存在。如案例四中,张、李两家虽已达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流转,但并未规范有序地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土地流转行为无法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与保障,进而引发农户间的土地流转争议。
2.5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
部分村民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便经营土地,因此会选择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但在土地转让后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又有试图要回土地的行为,进而引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案例五中,陈某曾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即表示陈某与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已经结束,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给其他农户,无需再为其进行确权登记,也无需再为其划分耕地,然而此案中陈某仍持有确权证并引发纠纷。
3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方法
3.1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即2003年3月1日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案例一就是通过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确认黄某所争土地不应予以退还,并向黄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消除了黄某的误解,并化解了纠纷。
3.2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在完善土地延包工作中,要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签订的面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核定的面积相统一;承包地块落实到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案例二采用的正是完善土地延包工作的方式,根据姜某、李某承包合同中签订的土地承包面积,对其实际土地经营面积加以确认和调整,确保二者相统一,进一步保障土地延包工作的有效落实。
3.3妥善处理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
凡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案例三采用的就是妥善处理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的方式,由镇、村出面,适当提高对村民的土地补偿,使其得到相对合理的土地收益,消除了村民的不满,并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4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案例四有效落实了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策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将土地返还给李家的同时,也兼顾了张家的权益,这样做既使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也获得了双方的认可。
3.5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土地流转产生的收益。还应积极鼓励农户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相关土地流转合同。案例五中就做到了积极促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陈某放弃承包权后,及时将承包权流转给其他农户;而在陈某表示后续继续承包土地的意愿后,又保障了其再次承包的机会,使该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4 结束语
通过对以上典型案例的实际调处,发现只有依法调处,才能化解矛盾;但也必须看到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在调处矛盾中讲究工作方法。对于农村中看似合理但不合法的事,通过换位思考、耐心解释、反复沟通,努力赢得村民的理解和配合,最终把矛盾化解,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正当合法权益,从而创造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张萍.开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J].农技服务,2022,39(06):106-108.
[2]杨陈静.西部低山丘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基本特征、生成逻辑及化解路径——以L市为例[J].农业科技与信息,2022(07):95-99.
[3]蔡诗奎.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J].新农业,2022(07):82-83.
[4]欧繁恒.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探索与实践[J].河南农业,2022(01):9.
[5]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
[6]胡昱.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研究——以青浦区仲裁实践为例[J].上海农村经济,2021(12):16-19.
责任编辑:史文明
原文地址:http://www.cwzrzz.com/html/2024/0716/83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