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稷网 > 《村委主任》网 综合资讯
学习《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提高平安迎泽建设水平集中宣传活动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中国人与土地之间的渊源由来已久,生老病死、悲欢喜乐都离不开这片土地。然而近年来,因土地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件数量却在与日俱增。
案件缘由
2022年4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土地流转纠纷的案件,实属典型。2020年9月,汤某和杨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由汤某将自己在爱出新村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外地人杨某,杨某则将转让费18万元汇转至汤某账户。随后杨某开始动工建楼,并于2021年8月建好并装修完毕,建楼造价合计约200万元。2021年12月,当地人民政府认定杨某受让的宅基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让杨某退还土地并拆除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2022年12月,经法院裁定,杨某与汤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汤某应当退还宅基地转让款18万元给杨某,且驳回了杨某主张的80%即160万元的房屋建设补偿请求。
违章建筑被强拆
此类案件无独有偶。2005年4月,马某与王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县的一处宅基地转让于马某。马某此后在该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2018年4月,蔡某与马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马某将从王某处转让的涉案宅基地以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某。蔡某付款后在该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在其修建过程中,被相关部门叫停。2023年8月,经当地法院二次审理判定,蔡某与马某于2018年4月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马某需返还蔡某转让款22万元,驳回了蔡某因修建房屋所耗费的85万元请求。
原因分析
究其根本,此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问题频发的原因在于多数人对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和相关条例认知不到位。
关于宅基地转让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为:宅基地使用权归特定农民所有,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以当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仅限当地村民,且出售要由当地政府审批才可流转。
关于宅基地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第五项规定,在两起案件中涉案的宅基地流转并不合法且没有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因此其行为产生的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关于转让款的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两起案件中,其宅基地转让合同均被确认为无效,因此合同中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涉案的18万元和22万元理应由 马某、汤某返还。
将法融入生活,安居乐业
关于建房产生的损失问题,在第一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其一,杨某购买上述土地后,汤某对该土地如何规划使用、投入多少资金等行为没有支配权,房屋建成后汤某也没有从中获利,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汤某对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利,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杨某在建房前并未向有关部门报备就擅自建房,完全是其个人行为过错造成,其后果也应由杨某自行承担;其三,杨某的建房行为已被当地人民政府认定是违法行为,并要求其 拆除,且杨某的建房属于违章建筑,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原告杨某主张的建房损失16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第二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原告蔡某在转让使用权40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修建550平方米的建筑物,修建或者翻建之前未办理任何的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因此对建房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是由原告蔡某自身过错行为所引起,故对原告蔡某所诉的建房损失85万元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教训启示
近年来,不只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纠纷,其他因土地、房产、财产等原因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事件屡见不鲜,其根本在于民众对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法律的畏惧心理、未能及时接受法治教育、不能将法规与生活对应等种种因素,导致民众对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普法宣传力度的不足,致使民众未能知晓与运用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法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民是一国之本,唯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贯彻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方能建好法治国家。因此,促进全民知法、懂法、守法,即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已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举措。
加强普法教育需要从全党普法、全民普法及全社会普法三个层面入手。首先,开展全党普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从党的性质和功能来看,作为先锋队性质的中国共产党具有先进性,通过发挥组织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普法工作中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宣传效果,提高民众对法的认知。
其次,进行全民普法,将普法与基层治理有机融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方针也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新的方针相较以往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及全民性。“八五”普法规划也明确指出,要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日常生活,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从场域与区域来看,基层治理主要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驻村(区)单位等,还包括家庭这样的小单位共同体、企业的集合共同体等,普法与之结合的范围覆盖面更广。所以,基层组织可以通过开办社区普法活动、设立“社区法律顾问”岗位、培育学法用法示范户、开设社区“法律之家”及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措施,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纵深发展。从普法的内容来看,法的内容既包括国家法律这样的“硬”法,也涵盖村规民约这样的 “软”法,将普法与基层治理有机融合,可以软硬兼施、德法并行,将法融于城乡基层治理的细节,让自治、德治与法治协同发力,共同构建和谐美丽公正有序的基层法治化环境。
最后,实施全社会普法,使用通俗、生活化的语言进行宣传工作。普法是指普及的法律常识是居民必须理解的法律,而法律条规本身具有严谨、专业的特性,所以法律术语大多比较晦涩,将普法工作与基础治理结合时,应该注意工作形式的多样化和工作内容的普适化。 通过将法律条规与生活实际相结合,将法律条款细分为不同的模块,如住房模块、出行模块、医疗模块等,以 人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海报、漫画、短视频、音乐、法律援助讲座等利民、惠民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将法律融入民众生活,消除民众对法的疑惑,让民众正确理解法的意义,最后达到用法的效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表明法的重要性极具现实意义,我国正在将法落实到国家工作的方方面面。作为普通公民,应当自觉地学法、懂法,将法视作生活的必备工具, 及时察觉问题,将其扼杀在摇篮中,如此方能“财力不伤,安土乐业”。
人人懂法 安居乐业
责任编辑:张嘉琦
原文地址:http://www.cwzrzz.com/html/2024/0423/72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