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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官,大腐败

2024年04月07日 11:55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村委主任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角色之一,负责管理和协调村级事务,为村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然而,有些村委主任却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损害了村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国监察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村级干部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的金额也在逐年增加。

案情简介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聂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崔某,是一个“小村官、大腐败”的典型。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他利用集体土地疯狂敛财600余万元。经临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崔某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处罚崔某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处罚

原因分析

分析村委主任陷入贪污受贿陷阱的原因其实不难发现,一些村委主任的薪资水平相对较低,再加上乡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政府拨款有限,村委会往往需要依靠其他渠道获取资金。这就为贪污受贿提供了机会。此外,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力度不足,对村监委工作知晓率不高。这些问题使得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有了可乘之机,同时也加剧了腐败现象的扩散。

但究其原因是村委主任难以抵御金钱的诱惑。崔某在刚被选举为村委主任时踌躇满志,致力于带领乡亲父老成就一番事业。在他的不断努力下,聂仙村因其地理位置优越和交通便利的优势吸引了许多建设项目,大量村集体土地被征用。除此之外,土地资源市场价值也在不断上涨,崔某手中的权力变得越来越有价值。每亩土地的拆迁补偿款越来越多,“捞油水”的想法也渐渐在崔某心中萌芽。2012年秋,天兴公司由于筹建物流园项目,需要占用聂仙村60多亩土地。为稳妥做好征地工作,齐陵街道办事处专门成立了征地领导小组。崔某作为村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相关事宜。为了顺利完成土地交接工作,天兴公司相关负责人多次找到崔某,就土地补偿款价格与其进行反复协商。按照当时土地收储价格,每亩地的价格是5.6万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还有村民房屋、庄稼等附属物的补偿,实际价格往往要比这个价格高。经讨价还价,双方达成共识,天兴公司名义上以每亩地10万元的标准补偿给村里,但私下里还要单独付给崔某每亩地2万元的“好处费”。从此以后,崔某的贪欲愈发膨胀,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社会影响

崔某贪污受贿对聂仙村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首先,贪污受贿行为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利益,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使得本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的资金被挪作他用,影响了当地的发展。崔某将本应用于村民福利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一部分资金据为己有。这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也阻碍了聂仙村的发展。2013年9月,崔某拿到100万元的“好处费”后,很快就配合该公司做通了村民的思想工作,完成了地上附属物的清空。不难想象,村民对得到的实际补偿款可能有所不满,但囿于崔某的“洗脑”,加之官职权利的施压而不得不答应接受补偿款的要求。除了崔某外,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例如,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某村委主任李某,在村集体经济生成的一笔巨款中,侵吞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某村委主任王某,利用其职权为亲朋好友提供项目承接等机会,收受大量贿赂。

其次,贪污受贿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崔某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使得资源分配不公平,加剧了当地的贫富差距,破坏了社会稳定。2013年10月,一个从事建筑施工的朋友找到崔某,希望借用2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等资金周转,崔某直接安排村里的出纳员将20万元土地补偿款转账给了这位朋友。2013年12月,另外一个朋友由于买房急缺资金,找到崔某寻求帮助。“爽快”的崔某同样指派村里的出纳员从村集体账户中将30万元转到了朋友的名下。

最后,贪污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降低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权力与土地利益的结合使崔某轻而易举就尝到了以“土”换“金”的甜头,但是对于聂仙村的村民而言,他们并没有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从而会对政府的能力和诚信产生怀疑。

教训启示

为了有效遏制村委主任贪污受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村委会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村委会的资金使用透明公开。其次,政府应该提高村委主任的薪资待遇,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减少贪污受贿的动机。同时,还应该加大对村委主任的监督力度,从而减少其贪污受贿的机会。

临淄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临淄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加大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对贪污受贿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对贪污受贿的高压态势

再次,村民也应该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加大对村委会的监督力度。投诉村干部贪污、受贿问题,积极向检察院举报。《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村干部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最后,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贪污受贿的行为界定和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大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形成对贪污受贿的高压态势。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增强抵制贪污受贿的自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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