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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婚闹何时止

2024年04月07日 11:47

抵制婚闹陋习,守护新人幸福抵制婚闹陋习,守护新人幸福

婚闹是中国传统的婚俗,包括“闹伴娘”“闹新娘”“闹洞房”等,相传是紫微星下凡指点宾客用嬉戏说笑声驱走洞房里的魔鬼,以保护新人。这一风俗早在北宋末年庄绰所撰的《鸡肋编》中就有记载:“诸礼颇多异事。如民家女子不用大盖,放人纵观,处子则坐于榻上,再适则坐于榻前。其观者若称叹美好,虽男子怜抚之亦喜之,而不以为非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切本应往文明方向发展,但不良婚闹现象反而层出不穷,某些农村地区甚至是重灾区。本来是喜庆的日子,却变成添堵的日子,人性的扭曲与异变在大喜之日好像有了一个“合理”释放的出口,再加上社交媒体、短视频等的快速传播与发酵,恶意婚闹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其实早在东汉末年,仲长统就在《昌言》中严词抨击婚闹现象:“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之也。”时至今日,这句话依旧是良言。当然,婚闹处在民俗与法律的相交地带,民俗乡风与法律道德杂糅,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但血淋淋的事件屡屡发生,放任自流绝不是最佳办法。 

过度婚闹令新人苦恼不已过度婚闹令新人苦恼不已

案情直击

2022年11月25日,被告王某在江西省某村举行婚礼,原告薛某应邀前去帮忙并且随礼。在他人对王某喷洒颜料、酱油、醋等闹婚时,在薛某未参与的情况下,王某主动与薛某打闹,导致薛某多处划伤。

原告诉求。薛某为治疗伤情在当地某医院治疗多日,因而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同时精神也因此受到极大压力。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护词。被告王某称他在2022年11月25日举办婚礼,而薛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时间记录却是在2022年11月26日,并非在他结婚当天产生的费用,所以怀疑薛某所进行的医疗行为与结婚当天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薛某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及诊断资料显示的患者名字为魏某,而非薛某。且在婚礼举办当天,王某尚未发现薛某有受伤的情况。即便薛某确实受伤到医院挂号就诊,病历显示其所受伤情也只是轻微划伤,并没有达到危及生命必须抢救的程度,薛某有足够的时间以自己的名字挂号就诊。因此,薛某主张其以魏某名义挂号就诊违背常理习惯,是虚构的事实。即使薛某受伤治疗与王某确实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划定的责任,王某也仅应当承担薛某损失金额的30%部分。而且,在薛某主张的损失项目中,有关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主张,也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薛某在事发当时实施的行为是婚闹行为,此类行为是为大众所痛恨,被法律明文禁止的。对薛某实施的婚闹行为不应给予保护。综上,原告薛某受伤与被告王某不存在因果关系,王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两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王某也仅需负担对方损失金额的30%。请求法庭查清事实,公正裁判。

法院审理过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组织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门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单、就诊费用明细单、门诊治疗费票据、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因其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25日,被告王某举办婚礼。当日上午,王某等人迎娶到新娘往他们村返回途中,迎亲车队被王某的同学、发小、朋友拦截,王某的多名同学、发小、朋友在此持事先准备好的酱油、醋、生鸡蛋打算往王某身体上喷涂。王某随后脱掉上衣外套下车,与同龄伙伴抢夺颜料、酱油、醋之类的东西,争相往对方身体上喷洒。短时间内,王某的身体和衣服被淋湿弄脏。期间,王某发现薛某站在旁边不远处,便奔向并搂抱薛某,薛某随即挣扎反向搂抱王某,两人互相用力挣脱搂抱嬉戏。后期,薛某从王某的背后抱住王某,王某试图挣脱,两人身体极力扭转缠绕,不慎失去重心跌倒在马路边,薛某身体侧面着地,其腿部被划伤。王某身体失控背部着地受伤。受伤以后,薛某前往当地某家医院检查治疗。

有关被告王某对薛某提供名为“魏某”的门诊病因及治疗费票据与本案损害事实不具关联的抗辩意见,经法院审查认为,据薛某陈述,受伤当天其在朋友魏某的陪同下到当地某医院就医,因系魏某帮助办理挂号等手续,为迎合挂号需出示身份证件的要求,魏某便以本人的名义挂号办理相关治疗手续,因而产生的诊疗资料和凭证记载为魏某。而结合薛某出示事发次日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记载的内容,与名为魏某的病历、治疗费票据载明内容前后连贯,上述资料中有关伤情描述、治疗方式、医嘱落实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连贯性,足以认定名为魏某的诊断治疗资料和医疗费用票据实际为薛某治疗伤情而发生。

本案在事发后形成的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共有9人的询问笔录产生,除两位当事人外,其中有4位当事者明确陈述:本案系王某主动去搂抱的薛某,薛某想挣脱开但一直未挣脱开而最终本案两当事人跌倒双双受伤,期间持续时间并不长。其余三位分别为摄像李某陈述未录到视频、齐某陈述没看见、段某陈述仅看到两人抱在一块而跌倒受伤。该7位现场目击者除摄像外都是王某的亲朋,其询问笔录的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且能够与薛某的陈述相吻合,而与王某的陈述完全不符;足以反映本案事件客观事实。通过派出所询问笔录可知,本案中薛某一直处于被动状态,积极参与的应是王某。整个事件中,薛某并未参与撒颜料、酱油、醋的打闹、一直站在距离打闹地点五六米远的地方,是王某主动跑过去找薛某打闹;薛某一直往旁边跑、不想被王某抓住并向王某喊“我没闹、别和我闹”的话语、明确表明不想和王某打闹;最终王某将薛某搂抱住、薛某一直想挣脱出王某的搂抱,其明显属于正当反应行为,对于跌倒受伤,薛某并无过错。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举办迎亲婚礼期间,其亲朋好友以一定形式闹婚是本地的传统风俗,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能够保障新人安全和人格尊严的情况下,便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事件发生期间,王某与薛某闹婚嬉戏的过程中,两人互相紧抱对方身体,极力进行挣脱或扭转,此行为本身存在较大风险,行为人王某、薛某应当预见或者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发生抑或潜在的风险。嬉戏临近尾声时,薛某从背后紧抱王某,两人试图极力控制或摆脱对方身体,最终导致身体失去重心跌倒在路边,使王某身体倒地时失控,并且缺乏支撑,没有形成有效防护姿态,被扎伤。薛某本人倒地,身体失去控制,也被划伤。有关薛某的身体损害的发生,王某明知其与薛某互相紧抱扭转对方身体,进行挣脱和反挣脱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仍然积极为之,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过失,应当部分侵权责任。而薛某本人积极实施危险行为,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且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的原因力,应当减轻相对方的侵权责任,而由其本人承担大部分侵权责任。原告薛某所提诉讼请求涉及赔偿项目,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但其中有关损失金额、项目认定及损失承担比例的主张要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法院据其所提供证据状况及法律规定标准予以认定。被告王某一方所提受害人薛某本人存在过错的抗辩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原被告提出的其他诉辩事实和观点,缺乏相应证据佐证,缺乏对应的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和采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薛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总额的30%部分。二、驳回原告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负担。

法治在线

婚闹惨剧层出不穷,闹上法庭、闹出人命、闹得亲戚朋友反目的比比皆是。《山东农业》的《闹洞房闹出的人间悲剧》中讲述了山东省济阳市崔家寨镇一位新娘因闹洞房受到旁人的嘲讽、丈夫的猜疑,患上精神病后自杀的真实事例。又有一女子受邀做伴娘,被前来参加婚礼的十几个小伙子上下其手,扒衣猥亵,回家后自杀两次未果。新郎有的被同伴扒掉棉袄和外套,有的被捆住手脚,被同伴合伙抬着扔进大海。还有淄博市周村区马路上惊现“奇葩”婚闹,一位新郎被人用胶带捆绑在马路旁的大树上,新郎脸上被涂抹牙膏,脚上点烟,引来众多路人围观。类似这样的婚闹时常出现。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聪表示,一些地方的婚闹习俗已经完全变了味道,“借习俗之名、行恶俗之实,借婚闹来获取自己精神上或身体上扭曲的愉悦感”。湖北婚姻家庭律师邱丹认为,一些新娘与新郎为防婚闹不得已签订“禁止闹婚协议”,虽然是新娘与男方家庭签订的,但“闹婚”的执行主体事实上是参加婚礼的亲戚朋友,他们的行为很难约束,约束的程度也不好把握。因此,邱律师表示,男方应尽量与亲朋之间进行协商,避免发生一些带有侮辱性质,有损他人尊严、名誉、人身自由等行为,否则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山东省民俗学会常务理事王庆安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婚闹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游牧时代。但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来看,婚闹行为实际上是在不断淡化的。婚闹主要承载着两大意义,一是仪式上的需要,借此传递宾客对新人的祝福。在古代,不少新人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甚至此前都没见过面,婚闹有助于推动新人加速融入新的家庭。二是娱乐气氛的需要,喜庆是婚礼的大主题,用“闹”来活跃大家再适合不过,但因为有些人对“闹”的度掌握不当,导致一些不文明现象发生。

为抵制不良婚闹现象各方已作出了诸多努力。2018年8月,山东省日照市推行“遏制恶俗婚闹专项整治行动”,这是地市一级政府层面首次把这作为专项工作来抓,可见婚闹已成为引发关注的社会问题。2020年5月,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开展对天价彩礼、低俗婚闹等不正之风的整治,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文明办等十部门也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婚俗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25年,重点要改善“低俗婚闹”等“陋俗”。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一旦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九) 支付违约金; (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低俗婚闹行为时常充斥暴力、黄色等情节,有可能构成相关刑事犯罪,比如强制猥亵、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当婚闹者的婚闹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婚闹者的婚闹行为超出界限,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婚闹者的婚闹行为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情形,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在婚闹现场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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