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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的乡村呈现出纠纷内容和类型多样化、纠纷利益主体多元化、乡村纠纷具有乡土性的新特征,在化解纠纷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对于传统管理模式强烈依赖,多元主体行政权力边界模糊,纠纷化解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现提出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纠纷化解建设,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公约数,完善监督保障及激励机制等应对措施,以此探索化解乡村纠纷的有效机制,提升乡村纠纷化解能力,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乡村善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当前“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任务[1]。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农村建设仍然是最艰巨和繁重的任务之一,而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纠纷也是影响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广西属于多民族聚居自治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当地许多民族地区乡村面临着转型和变革。然而,受历史遗留问题、民族文化差异、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等因素的影响,该地乡村社会存在着如土地纠纷、族群矛盾、邻里纷争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是当前探索和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的重要抓手,而乡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是通往乡村善治的必经之路[2]。在乡村基层社会,经过漫长的纠纷化解实践已经形成了多种解决纠纷的经验模式,即纠纷多元化解机制[3],它是指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类型),这些方式以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一个社会中共存,同时需要满足群众日益变化的需求的纠纷解决系统[4]。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最主要的解纷制度之一,在纠纷多发多变的形势下,有效回应了乡村纠纷治理的现实需求。
鉴于此,文章旨在通过探究广西乡村纠纷的新动向、新特征,总结乡村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经验,力求解决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视域下,广西乡村构建解纷制度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强烈依赖,多元主体行政权力边界模糊,纠纷化解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而探索乡村纠纷多元化解的有效机制,让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更好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广西乡村纠纷的新动向、新特征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广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区发展差异不断扩大,乡村多元冲突和纠纷呈现出新的动向与特征。
首先,是纠纷内容和类型多样化。在东西部协作过程中,出台了招商引资、城镇拆迁等政策,在涉及征用农村土地、劳资纠纷、房地产开发、环境污染等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纠纷类型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乡村产业振兴中,民族传统手工业与农产品企业之间合作纠纷、技术专利侵权纠纷、市场营销误导纠纷等问题大量涌现。二是在乡村人才振兴中,人才的流动和竞争愈加激烈,加剧了人才竞争纠纷、聘用和解约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关系纠纷等问题频发。三是在乡村文化振兴中,出现了更多的版权纠纷、商标纠纷和文化品牌经纪合同纠纷。四是在乡村生态振兴中,出现了大量土地征用和补偿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资源开发的合作纠纷等纷争。五是在乡村组织振兴中,村民代表、村委干部、党员之间的纠纷、管理和领导风格的纠纷、组织架构的纠纷等层出不穷。
【作者简介】
谭智雄(1971—),男,硕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校法治建设、地方治理;
张乾一(1988—),男,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其次,是纠纷利益主体多元化。一方面,生产技术变革造成了生产力发展与分工细化,促使农村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种植业、畜牧业和传统手工业比重下降,重工业、服务业比重上升);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出现了致富能人、村“两委”干部、脱贫户、退出户、动态监测户、一般农户等),使农村区域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5]。另一方面,信息化技术长足发展,新媒体得以在农村广泛运用,使得村民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村民们更加重视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利益,村“两委”、村民小组长、普通村民等不同主体间也因利益分配等问题冲突多发。
最后,是纠纷具有乡土性。随着农村经济高速发展,村民的活动范围与人际交往范围不断外扩,农村民商事活动愈加活跃,但精神文明的发展速度相对滞后,导致矛盾纠纷多发。乡村熟人社会出现矛盾纠纷的起因非常简单,涉及的人际关系却十分复杂。而有限的自媒体舆论管控力面对“不实言论”时,反而容易在传播速度上为此类言论提供“方便”,极易放大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处置不当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6]。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视域下广西乡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的经验和困境
乡村纠纷化解方式按照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四种:一是以村“两委”干部牵头,村民小组长、德高望重者配合而形成的基层自治组织进行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机制;二是以基层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作为解决纠纷的机构,通过诉讼结案的方式明确权利的边界,从而形成的界定当事人权利的司法诉讼机制;三是以党组织领导,司法参与、村干部帮衬而形成的共同协调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四是以群众自发性为主的信访处理机制。尽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不断完善发展且已成为主要的解纷制度之一,但仍然面临诸多复杂的现实困境。
传统管理模式无法应对现实困境
广西乡村大多山林多、水田多、民族多,村民聚居地相对分散。政府通过抓支部建设,村支部抓党小组建设的方式能有效解决村民的分散性问题,并激发生产活力[7]。但是,这种上令下达、层层落实的传统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长期的单轨管理、被动治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村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被削弱,加之建设项目往往需要自上而下的财政拨款支持,进一步加剧了村民自治组织对传统管理模式的依赖,使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能效大打折扣。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群众需求日益多元化、丰富化,原有的价值观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巨大冲击,仅依赖乡镇政府治理的决策成本不断激增,已很难兼顾生产效率与公平等核心问题。由此可见,传统管理模式下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无法应对日渐复杂的乡村纠纷困境。
多元主体行政权力边界模糊
目前,广西乡村主管村民事务的是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村委会,还有政府牵头对联帮扶的后盾单位,以及乡村村民代表和德高望重的乡贤组成的民间特色协会,例如老人协会、妇联等。乡镇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负责落实党和政府对乡村工作的决策部署;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帮扶后盾单位和民间自治协会配合村委会维持开展村务工作。
国家颁布的政策文件更多从宏观层面对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责关系作出指导,但不能保证在乡村实际管理中面面俱到,多元主体之间也容易出现相互掣肘、彼此推诿的情况。
笔者曾对广西X村进行调研,发现在面对集体经济发展考核任务要求时,乡镇政府向该村推荐了产业项目和企业合作方,但X村“两委”在对企业合作方考察后认为其不能满足本村的分红利益诉求。同时,村民小组长等对项目分红也提出了自身诉求。利益诉求不一致使得X村集体产业项目决策进一步复杂化,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此过程中,由于多元主体行政权力边界模糊导致了集体与个体的责任分配不清晰,这不仅大大增加了治理成本,还衍生出了更多的矛盾与纠纷。
纠纷化解激励机制不健全
纠纷化解能力是乡村治理成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协同治理参与方是多元主体,在乡村具体纠纷的化解过程中,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等更多是以自愿形式参与到乡村纠纷解决工作中来。但广西一些乡村地区尚缺乏对于基层干部和相关人员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无法对各主体的工作成效进行高质量监控,只能将对各主体的考核评估一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中,这种捆绑方式使得非政府主导的基层群众自治主体在具体考核激励中参与感不高,多元化评估体系仍有很大的建设空间。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下广西乡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路径
根据广西各地乡村存在的纠纷化解困境,笔者认为亟须从多元协同共治视域来完善广西乡村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完善多元主体参与乡村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乡村纠纷的化解必须明确多元主体参与构建解纷制度的权力边界,并鼓励其参与到乡村矛盾的调解中来。一是应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型,将不同主体间的权责一一对应,厘清权责边界,以加大解决乡村纠纷不同主体间化解纠纷时行政干预与执法的力度。二是加大引入法律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调解组织的力度,让其广泛参与到乡村纠纷调解中。三是设立线上线下双渠道调解平台,丰富非诉讼方式参与化解,为多元主体参与纠纷调解提供支撑,力求以调解、仲裁、公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公约数
纠纷的本质是利益矛盾。广西各地乡村的土地纠纷、家族恩怨、邻里纷争、价值冲突等矛盾往往渗透在医疗教育、道路建设、居住环境、社会安全等公共事务中,因此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公约数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一方面,要营造不同主体共同协商处理乡村纠纷的参与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整合乡村多元主体资源,形成治理合力,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完善监督保障及激励机制
为提高乡村纠纷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可以完善工作人员的社会利益激励机制,并构建多元纠纷化解监督保障制度。当前,广西各地乡村纠纷的化解方式主要依赖于村“两委”和村小组组长,但大部分人员现阶段多以非专业形式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因此需要加大对干部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解决纠纷的能力。此外,可以建立激励机制,适当增强化解纠纷的多元主体的荣誉感。同时,建议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制定专项激励政策和监督保障制度,在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纠纷化解经费,以保障工作成效。
乡村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国家强盛和区域稳定发展的前提。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正确面对社会纠纷的新动向,把握其生成逻辑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化解。着力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抓早抓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对此,我们应该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纠纷化解的建设机制,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公约数,完善监督保障及激励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乡村善治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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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UAN X,WANG H.Construction of a Diversifie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A Case Study of Court Mediation,Frontiers of Legal Research, 2015,2(02).
[7]岳奎.从一元治理到党领导下的乡村自治[EB/OL].(2019-09-04)[2023-09-01].http://www.chinareform.net/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59&id=33544.
责任编辑: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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