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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整治矿难瞒报乱象

2024年03月19日 14:25

峡谷煤矿坑常有运煤车驶过峡谷煤矿坑常有运煤车驶过

事件回顾

2022年9月1日清晨5时许,山西省忻州市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铁矿)发生山体滑塌事故。截至9月13日8时,事故救援工作结束,3人遇难。2023年6月29日,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精诚铁矿自开采起至2022年“9·1”滑塌事故发生,除“9·1”滑塌事故中死亡的3人外,还有30多名该矿山工作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而被瞒报。后《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辗转山西、陕西、重庆等地,对举报所涉瞒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自2007年至2022年“9·1”滑塌事故发生,精诚铁矿瞒报多起矿难事件,至少涉及17名矿工。

据了解,精诚铁矿“9·1”滑塌事故,差点就瞒报“成功”。“如果家属不闹,每个死者会得到一大笔补偿。”有知情人士透露,在滑塌事故曝光前,精诚矿业已与遇难者家属进行协商,“其中两家差不多就要答应了,但其中一家不同意,你一句我一句,说着说着就打了市长热线”。事故曝光后,精诚矿业与遇难者家属最终达成协议,三名遇难者家属得到各项赔偿款共计850万元。

停产整顿中的精诚铁矿一角(图片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停产整顿中的精诚铁矿一角(图片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刚从矿山挖出来的煤炭刚从矿山挖出来的煤炭

《山西代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调查》报道后,忻州市委、市政府、代县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忻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忻州市委常委、代县县委书记为副组长,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严肃认真逐一核实报道内容。调查组对精诚矿业自2003年8月成立以来近20年间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起底式核查。经查明,在2022年发生“9·1”滑塌事故前,精诚矿业先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40起,矿工死亡人数达43人。其中,对报道所附的17人名单和提及的1人,业已全部核实。

经查,精诚矿业在不同矿洞组织开采作业,单个矿洞一般安排3至5人。发生亡人事故后,矿企封锁消息、隐匿不报,并把遇难矿工家属分别安排在外地单独谈判,通过威逼利诱,私下达成高额赔偿,签订“封口协议”等方式,蓄意逃避责任,逃避处罚,逃避惩处。

调查组查明,精诚矿业存在层层转包、挂靠资质和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属地监管部门并未对精诚矿业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和彻底查处矿企瞒报行为。关于精诚矿业承包人涉黑涉恶和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初步处置。之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深挖彻查了瞒报背后存在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及“保护伞”。

责任分析

生产安全的责任分析

在煤矿生产领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下称《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根据《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的责任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行为,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负有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单位负责人负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的义务。精诚矿业主要负责人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可对其采取处分、罚款,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监管部门的责任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负有统筹组织分工的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履行实施及监察义务。如涉及矿山开采,则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其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安全工作分别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从调查结果看,精诚矿业瞒报事故情况发生数量最多是在2018年,当年代县监管部门全年只有两次检查记录和一次复查记录,除第1次检查发现5条问题外,后续检查、复查均未发现问题。2022年,监管部门登记相关检查复查记录15次,发现问题30条。但该30条问题整改既无现场查核,更无效果反馈,使得精诚矿业的非法违规行为屡次发生。精诚矿业瞒报事件反映了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

总结与反思

一直以来,矿山安全问题都是不可碰触的红线。近年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部署全面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其中就包含砂石等矿山。事实上,这类瞒报行为并非个案。2023年6月27日,辽宁阜新弘霖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致7死7伤,矿方蓄意瞒报;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发生“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瞒报事故;河南省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发生“8·4”较大窒息瞒报事故;贵州省盘州市东李煤矿“8·16”较大顶板瞒报事故;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9·2”重大透水瞒报事故等。当此类瞒报事件频频从隐秘的角落得以“重见天日”,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整治矿难瞒报乱象。

精诚矿业长期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是对矿难事故责任的逃避,更是对生命的亵渎,也反映了相关负责人存在强烈的侥幸心理和属地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调查组的成立表明了政府对于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法律法规执行的坚定决心。有效遏制瞒报事故,很难毕其功于一役。作为相关行业领域有序发展的“防火墙”,监管部门绝不可形同虚设。对于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及时识破、曝光和惩戒,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引导、倒逼监管者忠于职守、严防死守。

第一,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资金的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是整改事故隐患的基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不能仅靠“人防”,必须施以“物防”和“技防”,有了这一基础条件,就等于设置了预防事故发生的“防火墙”。所以,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如大力推广和利用矿山安全监控联网系统,或在矿区关键部位部署图像处理自动监控报警系统,推进矿企安全生产信息与监管部门的实时共享,并建立配套的监督、调查机制,让瞒报行为无处遁形。

第二,相关部门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涉及普法宣传、业务培训、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审批办证、执法监察等多个方面,但执法监察更具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力,对相关工作的落实具有带动和推动作用。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执法检查运作机构;二是完善乡镇、县级部门、应急机构“联动执法”体制,从而提升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质量,及时发现生产隐患和瞒报苗头。

第三,坚持动态巡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对当地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全国、全省、全州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基层监察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半年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冒险作业。

综上所述,矿业行业正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与权益势在必行。要想实现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与监督长效机制,各部门和各乡镇联合执法、共同努力,创造安全、透明、可持续的矿业生产环境,切实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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