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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媒体快速发展下催生的短视频经济规模正不断扩大。在众多著作权侵权的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被侵权者选择追究直接侵权者的责任,而忽视了背后的间接侵权者。很多短视频被无授权式转载和传播的间接侵权乱象都是短视频在已被侵权的情况下衍生出来的再侵权问题,所以要着重分析关于短视频无授权式转载和传播的间接侵权现状和法律解决措施。
第九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发布的《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1]显示,截至2020年,泛网络视听领域同比增长32.3%;其中,短视频领域市场规模占比最大,同比增长57.5%。与此同时,我国关于视频版权争论的案件也在逐年攀升。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在其公布的《2021年1—12月各类型案件收结统计表》[2]中,涉及短视频侵权的纠纷案件同比增长31.2%。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在新媒体经济爆发期以及社会快节奏发展趋势的推动下,是可被预见且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然而,目前人们的研究方向和注意力多放在短视频著作权的直接侵权问题上,且关注度高的相关类型案例都具有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力广的特征;与之相较,间接侵权问题的关注度则略有欠缺,对短视频被无授权式转载和传播的间接侵权责任的界定和法律责任的归属还相对空白。
短视频无授权式转载和传播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路径尚未明晰,多重侵权和跨平台侵权的法律责任认定不够明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寻求的法律救济措施不够完善,这些都是造成侵权行为乱象丛生的原因。授权式转载和传播的间接侵权乱象,严重侵犯了视频原创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更不利于法律在著作权领域的长足发展。短视频被无授权式转载和传播的间接侵权责任的界定和法律责任的归属亟须明确。
问题解决的实践冲突以及运行困难
间接侵权者的个体责任难以确定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在2021年网络“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为确保专项行动有的放矢,国家网信办前期开展了扎实调研和深入分析,把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的网络问题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同时,为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不放空炮’,从时间和主题两方面对全年专项行动做了统筹安排,坚持多维度多层面治理,将信息内容、行为过程、网络账号、平台运营、平台规则等全部纳入治理范围。”[3]
短视频侵权所关联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者对于网络账号的不当使用、平台的运营机制、平台关于著作权侵权的相关规则设置等。由此可见,短视频侵权中的个人与网络规则、平台运营方式息息相关。
短视频间接侵权情况泛滥,且难以溯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被侵权的情况下的再侵权已成为短视频侵权的一个典型情况。这种情况下的侵权类型有两类,一是盗用他人视频,进行再剪辑、再创作、再传播;二是直接套用已被侵权的短视频进行再传播。不可否认的是,间接侵权者在此过程中皆具有主观过错。假设首位侵权者为N1-1,在无原创者授权下进行了短视频的转载和传播,且并未标注原作者相关信息;或进行了修改式、剪切式传播,由此会衍生出侵权者N1-2、N1-3...N1-n,人数和短视频传播渠道、次数皆为不确定因素。按传统法律责任的界定,需是短视频转载量和播放量达到一定数量或以此获得商业效益等法律规定的情况,才被认定为侵权,如今,被侵权作品的传播路径过于广泛,法律责任的追究若确认到每一位间接侵权者,牵扯的社会资源将不可预估。
平台监管责任的缺失
1.平台监管措施不足
研究发现,以微博、抖音等业内著名App为例,平台内部虽然标出了“禁止转载”的字样,但是在平台内仍然可以录屏、截图,所截取的片段或图片不带任何水印,而且在截取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提示、阻挠窗口弹出进行拦截。虽然平台对于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设置了相关的规范,但是并未具体执行,设置的相关规范也存在漏洞。“设置规范”并不等于“执行规范”,平台对于短视频侵权的相关规范仅设置而不执行,无法形成良好闭环。例如,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用户服务协议以及隐私保护政策》中不乏相关知识产权条款,要求用户发布作品为原创或已经获得原创者的相关授权。但在实际情况中,用户的作品发布并未完全依照该协议,平台方也未对侵权行为进行很好的监测,及时下架侵权短视频。平台所设置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徒有其表,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原创者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作用。
2.多平台式传播、跨平台侵权情况泛滥
在各类短视频平台的使用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第一,同一个短视频的多个不同账户发表的作品会出现在不同的App平台内,但却不是由作者本人发出的;第二,侵权方对原始短视频再剪辑、再创作、再传播,通过多平台、跨平台的大范围传播,以此牟利,更有甚者,仅将多个短视频进行简单的聚合,没有任何再次创作。在侵权视频所产生的流量利益、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平台方的引流以及佣金收取带来的收益,不应成为平台方渎职亵职的理由。
随着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推进,平台方逐渐掌握了用户的实际资料,后台审核短视频时可以据此进行作品的源头监管,但在短视频平台中,发布者的短视频可以不经侵权审核而轻易发出的现象还是会发生。侵权短视频的发布只需轻轻按下按钮,无形中破坏了著作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法治生态环境、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利,不利于版权意识在广大用户中的建立。短视频的发布步骤简单,这虽有利于鼓励全民创作,却也为侵权现象的蔓延留下了隐患。
3.“避风港原则”的过度运用为平台提供了不作为的空间[4]
我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条款中。但《条例》的第20、21、22、23条规定,为平台规避了不少法律“风险”,使其免于诉累,造成平台本就不牢固的监管责任进一步缺失。获利远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平台就很容易忽视法律,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而为之,不仅破坏了短视频的网络生态,还不利于法律在该领域的适用以及发展。应依法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而不是滥用,不应让法律原则在现实中的适用脱离初衷。
多方作用下维权困难
1.被侵权者维权意识不高,可寻求的维权途径较少
短视频的生产成本不高,所侵犯的财产权利较小。只有少数被侵权者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诉诸法律,但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低,无法填补诉累造成的经济损失,遑论侵权损失。权衡之下,被侵权者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研究发现,被侵权者所采用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大多为让侵权者删除视频、赔礼道歉或发表声明,赔偿损失都为少数,对间接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的步骤更为繁杂,人数牵扯众多,维权成本进一步加大。在并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下,被侵权者显然已采用最具效率的方法解决问题,这是网络经济时代下的定向选择。
2.举证责任的归属不明
短视频的生产过程虽然简单,但其内容具有多样性,素材来源比较复杂。相当一部分短视频的形成所牵扯的主体不仅包括作者本人,还涉及如何界定短视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即确权问题[5]。确权问题作为诉讼的前置问题,被侵权者需要拿出完整证据证明短视频的独创性和其所有权。
短视频作为新生且特殊的作品,需要原作者提供大量材料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及审核,完成原创性确认,最后才能取得确权证书。由此,被侵权者可依据确权证书举证以论证他人侵权。但显然,目前短视频确权效率还比较低,间接侵权者的举证责任是适用一般民法原则的“谁主张,谁举证”还是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仍有待研究,还需考虑间接侵权者的侵权类型,对其进行责任轻重的划分,而举证责任的明确划分,有利于我国法律著作权在短视频这个新生领域进行新的开拓。
3.法律法规存在相应的空白
法律的漏洞与对某类法律问题的界定模糊不应成为侵权的借口以及工具。短视频作为后起之秀,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我国在知识产权理论领域超前,但在实际运用方面却略逊一筹。时至2018年,“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才作为“短视频侵权第一案”引起法律界对该类案件侵权问题的关注,所发掘的法律空白仍需时间填补。此外,短视频间接侵权的案件凤毛麟角,现有法律不足以解决新兴事物的产生、减少新的侵权行为的出现。法律空白期发生的案件,没有对应的新标准,只能通过已有法律规范、固有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解决措施
借鉴国外的处理方式
在RTI v.Yahoo Italia Directive 2000/31/EC这一案件中,案件焦点为对“互联网托管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进行确认。有学者研究认为,该类侵权的侵权责任可遵循普遍适用原则,按一般著作权侵权处理[6]。短视频平台作为社会信息服务提供商,对其开展的运营以及管理是积极的,但其不对侵权行为予以阻止则是共同同意了第三方的不法行为。在审判过程中,只要法官可以对涉案视频是否存在侵权事实进行评估和确认,是否传递“URL”地址[7],即可确认是否违反了被侵权者的权利。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该种情况下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应直接按照普遍侵权情况处理。
统一行业行为,制定执行标准
扩大平台责任,要求平台承担起应尽的义务,对侵权行为进行整顿、打击和后续管理[8]。签署多平台联合声明以及开展相应行动,维护短视频平台的清朗空间以及广大短视频原创者的合法权利。
平台间可以建立共享机制,改善如今平台间互相倾轧的恶性竞争环境,打造多方共赢的局面,营造良好的创作空间,让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法律暂无规定时,可依照行业标准进行相关侵权事件的处理以加强短视频审查机制,减少跨平台侵权乱象,维护短视频原创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制定有关法律措施,填补法律空白
完善对被侵权者短视频作品的法律保护渠道,要在法律程序上,简化确权取得的程序,过于繁杂的权利取得程序并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被侵权者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和争取。在法律设置中,首先,要明确短视频侵权者的责任,完善被侵权后的后续补偿措施,加大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其次,要进行立法或者设置地方法规并进行试点运行,填补关于短视频侵权问题在实践中的法律空白。最后,要向社会进一步普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思想,开展普法活动,过程中可实行“政府+平台”普法模式,在短视频平台中设置相关活动,让广大受众进行了解以及规避。
最后,通过这些有效措施,期望达到形成建设更好的法律生态、维护短视频作者发展空间、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EB/OL].(2021-06-02)[2022-03-02].http://www.cnsa.cn/uploads/20210708/9040a5f9bc56e6fd690005818e087551.pdf.
[2]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年1—12月各类型案件收结统表[EB/OL].(2022-01-05)[2022-03-02].https://www.gzinternetcourt.gov.cn/#/articleDetail?id=uzpj9c02270cgxkhh1pbb3a4f32gugk4&titleType=advancedSearch&type=JudicialBusiness&apiType=convincing.
[3]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网络“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举行新闻发布[EB/OL].(2021-05-08)[2022-03-02].http://www.cac.gov.cn/2021-05/08/c_1622061067961460.htm.
[4]胡晓,李思奇,胡玥,等.“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及规制方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03):171-172.
[5]于丽臣.短视频的著作权之争及原因解析[J].西部广播电视,2021,42(22):120-122.
[6]“Internet Hosting Provider Liability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RTI v. Yahoo Italia”[J].IIC-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2020,51(03):389-402.
[7]胡忠义,张硕果,吴江.基于URL多粒度特征融合的钓鱼网站识别[EB/OL].(2022-04-21)[2022-05-23].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0.1478.G2.20220421.1027.004.html.
[8]张宇轩.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9(02):101-104.
责任编辑:史偌霖
原文地址:http://whcy.cnhouji.com/html/2022/0530/37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