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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深夜,刘某、王某、雷某三名辅警巡逻返程时,在非管辖区域发现疑似酒驾的车主李某,三人将其带离现场进行处置。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三人暗示可私下处理,李某与母亲通话后情绪失控冲向路面,被过往轿车撞击当场身亡。
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在担任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期间,在非管辖区域违法查处醉驾并超越职权“以罚代刑”,且造成一人死亡。同时查明,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自己或他人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对他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判决书显示,三人共涉案31起。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壶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人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系共同犯罪,数罪并罚,刘某、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雷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人均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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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三名辅警查醉驾造成一人死亡
2023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驾车巡逻,返回某队途经沁源县沁河镇李元街路段时,发现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停在道路中间影响通行,遂叫车主李某挪车。两车会车时,雷某发现李某涉嫌酒驾,三被告人遂将李某带离现场,前往某医院门前对李某涉嫌酒驾行为进行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王某、刘某告知李某构成醉驾,并向李某讲述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的不同处罚标准,李某多次向三被告人表示想私下处理。其间,王某向李某提供饮水,并提示“漱漱嘴”“缓缓”再吹气,后又对李某进行了多次呼气检测。之后,李某与其母亲手机通话。通话中,李某情绪激动。结束通话后,李某跑至医院门口右侧用头部两次撞击护栏,三被告人在对李某进行劝解时,李某突然跑向路面,与康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相撞,当场死亡。
2023年6月10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91mg/100ml,康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同年7月14日,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康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除上述案件,判决书还载明,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自己或他人职务便利,为酒驾、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遮挡号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人员违规处理违章,帮助其规避处罚。三人涉案30起,单笔收受他人金额1000元至8000元不等,违法所得由三人进行分配。前述案件中,绝大多数违法行为未被依法追究,仅1起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刘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600元,个人非法所得17949元;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600元,个人非法所得20204元;雷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000元,个人非法所得18847元。
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身为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在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处理公务,超越职权处理无权事项,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人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
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三人行为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刘某、王某、雷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三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雷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7949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204元、雷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88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刘某、王某、雷某的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执法记录仪三台、电源适配器一个,返还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附卷的联通电话卡一张,返还刘某。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责任编辑:沈世乔
原文地址:http://www.cnhouji.com/news/2026/0803/261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