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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2026-05-11 14:07
光明网北京5月11日电(记者 孙满桃)今日,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规定》共二十一条,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
其中,《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两款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同时,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另外,《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第一,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第二,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第三,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第四,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第五,规定了单位犯罪、反向行刑衔接以及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等问题。
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涉及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责任编辑:沈世乔
原文地址:http://www.cnhouji.com/news/2026/0511/252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