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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个人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央行征信系统将不予展示。其中: (一)个人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二)个人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
央行此次出台一次性信用修复制度的初衷和出发点,是针对市场主体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临时性困难导致的非恶意信用违约,通过便捷化修复机制,帮助其恢复信用记录,缓解融资约束,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薄弱环节恢复发展。这对新冠疫情后因种种客观因素、不可抗因素而陷入个人贷款违约的借款人,特别是一些因个人财务状况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变化、未能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事后虽然诚实守信、竭尽所能已全额偿还了债务的但仍要背负逾期记录,并因此在获得新贷款支持等方面受限的个人而言,无疑是一道久违的福音。
一次性信用修复是“金融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
央行此举是“人民至上、金融为民”理念在金融征信领域最直接、最具体的实践。它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从侧重刚性惩戒,向“惩戒与修复并重”、刚柔并济的方向成熟升级。这套机制的核心关联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将抽象的“金融为民”“征信为民”理念转化为能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信用难题、重获发展机会的具体行动。
一次性信用修复大的制度安排是对“人民至上、金融为民”理念的深刻诠释,是一个从价值导向到制度设计,再到具体惠民措施的完整链条。其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是旨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痛点。过去几年因受不可抗力影响,部分非恶意失信但已积极还款的个人,仍因历史逾期记录在融资等方面面临困难。修复机制正是对此的直接回应。修复机制精准指向了受疫情影响较大、出现小额临时性困难的人群,既为他们提供了“纠错”机会,又通过对金额、时间设定底线,保留了征信体系对故意、大额失信行为的约束力,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合法金融权益的保障。同时,在修复机制的具体设计上,还在流程上进行了优化,通过免申即享、设置宽限期、配套查询服务等措施提升信用修复的便捷性,充分体现了便民、公平和对守信者的关怀,体现了制度设计的“温度”与“精度”,是一项惠及民生的积极举措。
该项制度的实施将在三个层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个人层面,可为曾经失信的个人提供容错纠正的机会,有助于社会公众有效改善信用状况,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内生动力;在金融机构层面,有助于机构更加精准识别个人信用状况,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在经济社会层面,政策有利于强化个人在后续经济活动中的履约守信意识,有效发挥征信系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构建崇信向善的诚信社会。
一次性信用修复实际上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一次修复
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通过“失信受惩”的刚性约束来维护市场公平,更需要通过“守信受益、改过自新”的弹性来体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包容性和温度。信用修复机制最终目标,就是要帮助暂时跌倒的个体和微观主体重塑信用、轻装上阵,这不仅能激发微观活力,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内生动力。央行此次推出的一次性信用修复制度,其核心在于精准地解决了原有社会信用体系中存在的“惩戒有余,救济不足”问题,标志着社会信用治理逻辑从单纯的“刚性惩戒”向“惩戒与修复并重”的重大转变。
一方面,一次性信用修复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对既往失信惩戒机制的一次“纠偏”,旨在让失信惩戒更精准、更公平、更具温度。该政策主要纠正了过去社会信用体系中两个关键的偏差:一是纠正了“误伤”与“惩戒过度”的偏差。过去,无论是主观恶意逃债还是因突发困难(如疾病、失业)、疏忽导致的非恶意小额逾期,在信用记录上可能受到同等对待,导致部分人因偶发失误而长期受限。比如按揭贷款人因为偶然、突发因素忘记或无暇顾及按时归还贷款,一旦逾期超过3天,即使及时补交欠款,往往也要上征信记录。新机制通过设定严格的条件,精准地将救济目标锁定在“非恶意失信但已积极改正”的群体上,区分了违约的善恶,避免了“一刀切”。二是纠正了“静态记录”与“动态变化”脱节的偏差。按照现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系统中的个人逾期信息自还清欠款算起要保存五年。个人贷款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自还清后仍需展示5年。借款人在经历一次逾期并被上征信后无论如何积极修复信用都需等待5年的漫长修复期。这种安排显然未能及时反映债务人已主动修复信用的积极变化,使得许多因短期、特殊困难(如突发疾病、临时失业)而意外逾期的借款人,即便后续还清债务,仍将在数年内面临贷款被拒、利率上浮的困境。新机制在借款人所欠债务已清偿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记录提前“不予展示”,使信用记录能更动态、真实地反映个人当前信用状况。
另一方面,一次性信用修复制度安排是对社会信用制度的一次“修复”,将促进信心重塑与生态优化。一是对“失信”行为界定的正本清源。现实中,在强化对“失信”行为惩戒,宣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时候,“失信”行为和涵义往往被泛化、被无节制放大,或简单等同于“违约”,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导致了泛罚、滥罚和重罚。实际上,失信与违约是两个密切相关但本质不同的概念。违约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民事范畴,如逾期还款或延迟交货,通常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不一定涉及主观恶意,若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违约且及时补救一般不应视为失信。失信则指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关键区别在于:违约是民事不履行,后果限于合同责任及征信负面影响;失信是司法层面的惩戒,后果更严重,包括财产冻结和高消费限制。央行推出的一次性信用修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失信”行为边界的反思,体现了对失信行为类型、特征的关注,是对“失信”惩戒的正本清源。正的是“惩戒与修复相结合”的现代信用治理之本,使体系更科学;清的是“不分轻重、一惩了之”的粗放管理之源,使规则更精细。二是对个人信用与信心的修复。一次性信用修复制度安排为数百万因非恶意小额逾期而受限的个人提供了一次宝贵的“重启”机会,修复其金融“通行证”,推动“失信惩戒”回归到“惩罚恶意、保护善意、鼓励改正”本源,避免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惩戒扩大化和僵化问题。这将有助于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三是对金融机构客群关系的修复。一次性信用修复机制将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加准确的识别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状况, 避免因僵化的历史记录错失优质客户,从而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同时,信用修复机制体现的包容性也将有利于重塑客户关系,增进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互信互谅。四是对社会诚信激励机制的修复。一次性信用修复制度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信用可修复、改错有机会”,这将激励失信人员主动纠正过失,使其从“破罐破摔”转向积极履约,从而从整体上夯实全社会诚信文化的实践基础。
一次性信用修复制度通过划定清晰边界(小额、已偿还、特定时段),在坚守“失信必惩”底线的同时,注入了包容非恶意过失的“温度”,实际上也从理念到机制完成了一次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修复,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正在走向一个更成熟、更精细、更人性化的新阶段。其深远意义在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包容性,避免“一次违约终身受限”,体现信用惩戒的合理性与灵活性;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推动形成“失信整改、信用修复”的良性循环;促进金融资源精准配置,让有发展潜力的主体不因暂时困难被排除在金融支持之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一次性信用修复安排有待向常态化信用修复制度跃迁
必须指出的是,此次央行推出的一次性信用修复制度安排毕竟是对符合条件的征信信息的一次性特殊处理,只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个人贷款逾期信息,且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可以说,实际上是疫情期间临时性政策的后续制度安排。这显然与社会长期以来关于完善个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呼声还存在距离。
需知,个人信用修复的需求,不独萌发与疫情及后疫情时代,而是贯穿于社会信用活动的全过程。其实,完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期待已久的事情,也是一个触及当下许多人“痛点”的问题。这种期待源于既有信用征信体系中存在的“一朝失信,终身受限”困境,只不过最近几年,大量非因个人恶意、而是由新冠疫情等外部冲击导致的小额逾期,让这种困境变得更为普遍和尖锐,更加引起高层的关注。如果没有常态化的制度安排与合理的修复渠道,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偏差仍将会一定程度上存续,失信惩戒机制对“非恶意失信但已积极改正”群体的误伤仍将存在。这或促使一些原本守信的人因一次失误而长期被排斥在正常金融服务之外,进而催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态,激化金融机构与客户的矛盾,甚至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构建个人信用修复的长效机制,推动信用修复的常态化安排。
应该说,本次一次性政策一定程度上展露了常态化制度的“雏形”,其设计理念已蕴含了未来常态化机制的关键要素。要建立常态化的个人信用修复制度,关键是推动失信惩戒的进一步法治化,通过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公正、公平、人性化的信用监管。常态化的个人信用修复制度应在现有法律和即将实施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基础上,向更精细、更立体的方向发展。在“救济非恶意失信”和“维护征信严肃性”之间取得政策平衡。
首先是重新科学界定“失信”。这是构建修复制度的首要问题。未来的制度需要建立更科学的失信行为分类标准,区分主观恶意与客观非恶意失信。国家《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置不同公示期,这为个人征信领域提供了重要参照。
其次是建立梯度化的修复规则。常态化制度的核心,是依据失信行为的性质、金额、主观恶意程度等,建立一套清晰的梯度化修复规则。一是修复条件的梯度化,即针对不同情形设定不同的信用修复条件及观察期。针对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客观困难导致的非恶意逾期,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已履行主要义务情况,并作出后续信用承诺;针对因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小额、短期逾期,可要求立即纠正,设置最短观察期;针对恶意逃废债、欺诈等严重失信行为,原则上不予适用简易修复程序,需严格按法律和原有5年期限执行。二是公示与修复期限的梯度化。可参照国家《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不同个人失信行为设定差异化的信息公示最短期限。如,轻微失信不予公示或短至3个月,一般失信3个月至1年,而非目前单一的5年。
第三,是构建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修复操作系统。统一入口与标准,借鉴《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为个人征信修复建立权威、唯一的官方申请渠道,杜绝“修复黑中介”。明确流程与时限, 提升信用修复的可预期性。对于条件清晰、数据可识别的情形,可探索扩大“免申即享”的适用范围。
第四,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教育机制,健全权益保障。要在个人信用修复申请、承诺等环节融入诚信教育,提醒珍视信用,推动贯穿全程的信用教育。同时,要强化知情与异议权,确保个人可便捷查询修复进度、结果,并对不合理的决定提出异议。要强化修复后权益保障,确保失信信息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并依法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实现真正的“信用重塑”。
总而言之,推进常态化个人信用修复制度,其根本路径在于法治化、精细化、人性化。目标是构建一个激励相容的信用生态系统:让珍视信用者有机会修复,让善意过失者不被“误伤”,让恶意失信者仍然受到严厉约束。这不仅是“征信为民”的体现,也是社会信用体系成熟升级的必然方向。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沈世乔
原文地址:http://www.caixinfo.net/2025/1225/217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