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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

2022年07月31日 00:00

随着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被人们称为“NFT”的数字藏品迅速走红,成为各行业领域关注的焦点。在区块链技术逐渐成熟和新兴消费群体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数字藏品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有专家预测,2022年将会是数字藏品火爆发展的一年,但在成长迅速的同时,权属不清的问题也在限制着这一行业的发展。明确目前数字藏品版权划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有利于夯实数字藏品的良性发展基础,推动国内数字藏品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艺术家Beeple的“NFT”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于2021年在佳士得以6935万美元的天价成交,被称为“NFT”的数字藏品引发了广泛关注。数字藏品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文化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1]。相比于实物藏品,数字藏品拥有其独特优势,即可以进行线上收藏,不受空间限制,不会因存放时间过长而损坏。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藏品具有不可分割、不可篡改、不可替代的唯一性,为数字化时代的文化艺术作品提供了一种新颖而独特的价值承载方式。但是,数字藏品的热度在日益升高的同时,也暴露出权属混乱不清、内容质量水准参差不齐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难等问题。2022年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徐念沙明确提出希望加强数字藏品版权保护,探索数字藏品各产业环节的版权保护新形式。实现针对数字版权的有效保护,建立监管和保护机制,对于数字藏品行业生态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数字藏品版权问题

多方参与生产影响版权界定

在数字藏品生产创造的过程中,由于有多个参与主体,数字藏品版权的界定往往存在诸多困难。宋朝丽在《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产权制度设计》中明确指出,虽然文化资源是全民共享、归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但在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其因再创作的性质产生了新的产权。她以某文化企业对台北故宫藏品“翠玉白菜”的开发创造为例,该公司在利用“翠玉白菜”形成的高清数码图像进行文创衍生品开发时涉及国家、博物馆、文化企业三个主体以及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产权组合[2]。这组新产权并不是全归国家所有。作为文化资源数字化创作的成果,数字藏品的版权界定与新产权的归属有密切联系。在文化资源数字化成果的版权界定问题上,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美国将文化资源的数字化视为一种雇佣关系,其版权始终归属委托方;英、法两国将文化资源数字化后的版权授予受托人;我国则遵循合同优先原则,即数字化成果版权由委托方和受托人协商,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版权归属受托人。相较于欧美国家,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版权划分,虽然有很大的灵活处理空间,但也容易因版权划分不清而引发纠纷。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仍然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解决。

公共文化资源“NFT化”的公私属性问题

目前市面上出现的不少数字藏品都是以公共文化资源为基础进行创作生产的,如河南博物馆发售的3D数字文创产品“妇好鸮尊”以及西安曲江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推出的“元宇宙·千宫系列”数字藏品等。这些数字藏品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公私属性的划分。以图书馆和博物馆为例,这些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资料库、馆藏资源具有全民共享性质,那么对其库藏资源进行数字化创作后,所产生的数字藏品是否也应该面向公众进行全面放开?对于文化资源数字化成果的版权归属问题,众多研究者和实践者表现出不同的态度,为数字藏品的版权界定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角度。

文化资源因其涵盖种类之多、范围之广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不同文化资源的特性对其版权进行界定。目前,国内的文化资源数字化尚处在探索发展阶段,有许多不成熟之处,其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思想理念障碍。韦楠华和吴高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现状、障碍及对策研究》中提到,目前我国许多机构普遍存在资源私有的观念,认为机构管辖下的文化资源是机构的私有财产,过分强调文化资源权属而忽略了文化资源的公共性质[3]。在没有相关法律对文化资源的公私属性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许多机构都抱着“希望共享而不愿共建”的态度,为传统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数字化转化造成了不小的阻力。

孤儿作品数字化版权问题

孤儿作品是指仍处于版权保护期,但因所有者去世或身份信息缺失等而无法确认其版权归属的作品。杨蕾在《国外公共文化资源整合的知识产权策略》中对国外数字文化资源整合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及产权划分进行了探究,其中特别提到了关于孤儿作品数字化成果版权的问题[4]。孤儿作品不同于公共馆藏或私人所有的文化资源,其版权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以孤儿作品为文化内容进行数字藏品创作生产的合理性和版权归属缺少参考依据。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已经包含了针对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相关条文,但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且缺乏实际案例参考,加之现实中孤儿作品版权划分涉及的情况复杂多样,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为现实情况提供有效指导。孤儿作品的版权是数字藏品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我国,因版权问题而无法得到有效利用的孤儿作品数量庞大,且版权所有者的寻找和认定工作需要大量的时间,会耽误对孤儿作品的利用。目前,针对孤儿作品的版权问题,社会总体认可的原则有“合理的勤勉寻找”原则和“合理补偿”原则。大多数人认为,这两个原则是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核心原则,可以为与孤儿作品相关的数字藏品版权划分提供思路参考。

版权方重复授权问题

数字藏品与传统艺术收藏品在属性上具有相似性,均以唯一性和稀缺性为价值的首要基础。不同于国外“NFT”主要在以以太坊为基础的公链上进行发行和交易,我国的数字藏品大多是基于公司或行业所有的联盟链或私有链进行发售的,去中心化程度远低于公有链,信任和安全程度也存在差异。近日,数字藏品平台幻核发行的“唐鎏金双蛾团花纹银香囊”数字藏品与Hi元宇宙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重合,两者均获得了法门寺博物馆的授权,不同的是,两者是在不同的区块链上发行的。腾讯幻核所属的是至信链,Hi元宇宙所属的是骏途链,两者所发售的数字藏品在各自所属链上都具有被认证的唯一数字凭证,但所属链上的数字凭证并不一定被其他平台承认,在版权方无法保证其授权唯一性的前提下,基于原作品创造出的数字藏品版权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版权方进行限制,数字藏品稀缺性的价值基础和区块链数字凭证的版权保护作用均会被动摇,购买数字藏品的消费者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平台之间也容易出现版权纠纷。

数字藏品的版权保护对策

明晰数字藏品版权划分思路

数字藏品的版权划分受原作品版权归属、数字藏品创作属性、数字藏品创作参与方、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版权变更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有助于厘清数字藏品版权划分的思路。数字藏品以文化内容为核心,对其版权划分影响最大的就是作为内容核心的原作品的版权归属,原作品的版权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对数字藏品的最终版权归属起着决定性作用。除此之外,数字藏品的创作属性同样会对版权划分产生影响。数字藏品的生产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文化资源直接数字化形成的数字藏品,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新的衍生创作,如一些数字平台与博物馆合作,将对博物馆藏品进行数字化后所生成的3D图像作为数字藏品进行发售;第二种是在原有文化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衍生创作,形成的数字藏品兼具原作品的文化内容和创作者的思想理念,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新的版权归属关系;第三种是直接利用互联网技术创作的数字艺术作品,其将本身作为数字藏品进行发售。在数字藏品交易流通的过程中,因为涉及所有权的变更,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或平台协议声明的形式对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及变更规则进行说明,以避免后期出现争端。虽然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数字藏品大多是作为市场交易的商品出现的,但其中也有少量为宣传和展示文化内容而创作发行的数字藏品,其具有公益性质。在对数字藏品进行版权划分时,还应该考虑其用途,商用的资源还涉及收益分配的问题。面向公众开放的用途和商业用途应该采取两套不同的管理体系。

完善数字藏品监管体系框架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版权保护的有力保障。数字藏品兴起于元宇宙概念出现之后,因其发展时间短,目前国内相关领域立法和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我国法律并未对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以及法律适用做出明确规定,数字藏品的版权界定缺少法律参考,在属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也无法实现对数字藏品版权交易的有效监管。因此,规划数字藏品管理的第一步就是通过立法明确其概念和属性,将数字藏品放入法律框架中,针对数字藏品的生产创作、发行和交易流通过程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体系。除了立法保护之外,管理体制的创新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数字时代金融科技的衍生品,数字藏品兼具商品、货币、证券等多重属性,简单将其看作线上文创商品,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根据数字藏品的复杂属性建立针对其版权保护的联合监管机制。管理体制是数字藏品创作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对管理体制进行高效整合,从而为数字藏品的创作生产提供助力,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需要探索思考的问题。

创新版权保护及流通体制

在互联网大背景下,要对数字藏品进行版权归属的界定以及版权保护,除去原有的常规版权保护机制外,还应该考虑根据时代特点探索新的版权保护机制。殷秩松在《中国版权产业进入高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期》一文中提出,数字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全新的互联网版权治理环境,构建互联网背景下高效有序的版权资源流通机制[5]。目前,我国数字文化资源库大多处于独立不互通的状态,不同数字藏品平台之间没有统一的数字版权认定标准,即使是在互联网数字时代的大背景下,数字藏品也无法实现版权凭证的跨平台认证。这一方面是由于数字藏品的版权界定不明晰,缺乏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政策和机制对其进行引导。全国政协委员徐念沙建议相关机构协同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在版权领域的试点单位,共同探索数字藏品版权的登记、维权机制,提升数字藏品制作、发行、销售等各个产业环节的版权保护[6]。作为全国出版集团中唯一一家入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的单位,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探索建立区块链技术体系下集版权内容申请、登记、转让交易、交叉授权、溯源取证、固权维权、质押融资等服务于一体的全流程版权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构建“立足福建、服务两岸、辐射全国”的海峡区块链版权综合运营中心,在版权保护、流通体系上进行新的尝试[7]。

突破区块链版权保护的技术障碍

与传统版权保护方式相比,区块链因其不可修改、终身溯源的特点在数字版权保护和确权上具有天然优势。但因为区块链中公有链与私有链、联盟链之间的属性不同,数字藏品的版权保护程度也产生了差异。链石资本的创始人薄胜表示,公有链的NFT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同质化通证。公有链因其高度去中心化的特点,在防止篡改、防复制、防滥发等方面比联盟链和私有链更具优势,也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公有链上发布的数字藏品完全属于其所有者,然而私有链和联盟链却因其写入权限掌握在大型互联网公司和组织的手中,所发行的数字藏品有被联盟链或私有链官方撤销或屏蔽的风险,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去中心化,本质上无法实现非同质化的功能,也无法实现公有链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目前国内的数字藏品平台所属链大多是联盟链或私有链,这是因为公有链的运行规则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存在冲突。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想在国内实现公有链的大规模普及并不现实,相比之下,寻求新的技术以突破联盟链和私有链在版权保护上的限制是可行性较高的策略。

确权是版权保护的基础,如果不能对数字藏品的版权进行合理界定,解决数字藏品目前存在的权属不清的问题,其以唯一性、稀缺性为基础的数字资产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数字藏品的版权问题需要根据其背后所代表的文化资源的不同种类、性质以及其应用方向进行综合考虑。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数字藏品的版权问题进行明确界定。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探索新的版权保护和流通机制,突破因技术原因在版权认定方面存在的障碍。无论版权归属问题如何裁定,都应该以资源利用最大化为原则,推动数字藏品行业健康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安华.数字藏品受热捧,新宠还是泡沫?[EB/OL].(2022-04-08)[2022-07-0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9547442441824270&wfr=spider&for=pc.

[2]宋朝丽.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产权制度设计[J].求索,2019(01):107-113.

[3]韦楠华,吴高.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现状、障碍及对策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8(09):18-26.

[4]杨蕾.国外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的知识产权策略[J].图书馆学研究,2017(23):80-85.

[5]殷秩松.中国版权产业进入高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期[N].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8-03-02(03).

[6]人民资讯.全国政协委员徐念沙:建议加强数字藏品版权保护[EB/OL].(2022-03-08)[2022-04-2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735281371233515&wfr=spider&for=pc.

[7]朱丽娜.出版业将更加关注版权价值[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2-03-24(05).

原文地址:http://whcy.cnhouji.com/html/2022/0731/21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