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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是学术成果的集中出版,更是学术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引领着学术研究的发展路向。“编研结合”模式能够促进期刊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编者和研究者割裂的现状。因此,现归纳编研结合的七种模式并进行深刻评析,为学术期刊繁荣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于2021年6月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提出“支持办刊单位出台政策措施,探索编研结合模式,将优秀学者和科研人员引入办刊队伍,支持教育科研单位教学科研人员与办刊人员双向流动”。“编研结合”对于法学学术期刊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然而关于何谓“编研结合”,以及“编”与“研”如何结合的研究却很少,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法学学术期刊编辑工作的体会,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编研结合”的理论内涵与工作特性
在已有的相关研究中,大多将“编研结合”理解为编辑工作和研究工作的结合,强调专职编辑在进行编辑工作的同时,要重视提升自身的学术研究能力。如“每个编辑人员都必须明确科学研究是完成编辑角色的重要手段和条件,在学术活动和编辑工作之间,编辑应始终都侧重编辑工作,学术研究不应脱离编辑的职业属性”。还有论者提出了“编研融合”的概念,强调编辑工作与学术研究工作相结合,如“优秀的科技学术期刊编辑不仅需要有广博的知识,在编校中精益求精,还应有努力成长为所在领域学科的学者或专家的意识,用专家学者的视野和敏锐度捕捉学术界的前沿话题,开启编研融合的‘双肩挑’模式”。
笔者认为,“编研结合”可以理解为“编辑工作”和“研究工作”相结合,也可以理解为编者和研究者相结合。而从《意见》的表述中看,其更多强调编者和研究者的结合,强调编者和研究者的双向流动。期刊中最重要的三方主体是作者、编者、读者,他们分别是生产者、加工传播者、消费者。具体到法学学术期刊中,由于读者范围受到“法学”和“学术”两个定语的限制,生产者和消费者基本为同一群体,即法学研究者。因此,三方主体又可以简化为编者、研究者两方,法学学术期刊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就是编者和研究者的关系。
关于编辑工作和研究工作相结合,强调专职编辑从事学术研究重要性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笔者针对《意见》中提出的“将优秀学者和科研人员引入办刊队伍”,主要探讨编者和研究者结合的编研结合模式。
“编研结合”的生产实践与学术价值
我国的编者和研究者经历了从合一到分立的发展过程,“随着学术期刊体制的确立,历史上‘编研一体’‘编研结合’‘编辑与学者身份可以自由切换’的情况渐渐消失,学术编辑逐渐归属编辑系列,现职编辑的岗位也逐渐固定化,与学者的双向流动也慢慢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职业编辑人”。时至今日,在法学学术期刊的编研关系中,编者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对大量投稿的审读、评判、选择;与作者共同对选中的论文进一步加工完善,包括内容、逻辑、写作技巧、文章结构和语言文字等;统筹、推进印刷、出版、发行及网络传播。研究者的基本职责包括就该学科中的基本理论或实践问题展开学术研究,产出学术成果;与编者互动,按照期刊要求修改或生产学术论文;实时研读学术论文,掌握学术研究进展、其他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方法;用自身研究成果及其他学术论文中的研究成果指导自身的法学法律工作。
在“编”“研”关系中,编者和研究者看似相互独立,但实际上,编者不是坐等来稿,再对其进行简单筛选。首先编者承担着学术引领的职责,包括主动策划专题,确定当期刊物的重点话题,了解该话题的学术研究状况及相关的重要研究者,与重要的研究者沟通约稿,确定每位研究者的研究方向侧重。这对编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组织策划,这就要求编者不仅是编辑,还要具备学者的眼光和学识,了解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情况和主要的研究者及各主要研究者的研究情况。同时,在审读和修改文章的过程中,编者也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首先要了解该问题已有的研究进展,从而判断所审文章是否有超出前人研究之处,创新程度如何,要对文章的学术贡献度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其次,编者要与作者进行平等对话,对文章内容、逻辑结构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因此,合格的编者还应当是该学科领域优秀的研究者,而研究者也应当同时具备编者的眼界。就学术论文的发表而言,学术论文的写作也是一种生产,只有产出符合需求,其才会有市场。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研究者非常希望文章即使未被采用也能获得编辑拒稿的详细意见。
在目前法学学术期刊的编研关系中,尽管也有编研互动,然而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割裂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提出将优秀学者和科研人员引入办刊队伍,这对探索“编研结合”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一些学会、机关主办的学术刊物的专职编辑受编制限制的情况下,将优秀学者引入办刊队伍就成了破解编辑人员少、专业覆盖率低、学术能力达不到要求等难题的有效路径。
“编研结合”运行模式与合作机制
结合前期梳理,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七种“编研结合”模式。
第一,知名学者担任期刊主编。根据相关规定,主编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把握出版导向和出版方向;负责组织制订并落实中长期选题规划、年度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组织选题的论证和审批;组织、指挥、协调组稿、编辑、校对等工作;负责出版物质量工作,落实出版物责任编辑制度和三审责任制度,承担稿件终审的职责等。主编对杂志的定位和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很多法学学术期刊会选聘知名学者担任或者兼任主编。
第二,从学者中选聘责任编辑。由具有一定学术积累的学者担任学术期刊责任编辑是“将优秀学者和科研人员引入办刊队伍”的最直接形式,但是,目前在实践中这种形式非常罕见,对于已经有一定学术积累的学者而言,期刊编辑的吸引力并不大。“对于教学科研人员而言,加入期刊出版部门通常意味着所在部门地位的‘降低’、待遇的减少和晋升通道的堵塞,所以其加入期刊出版部门的意愿不强、动力不足。”
第三,学者兼任期刊编辑,具有与专职编辑同样的权责。有一些法学学术期刊,尤其是高校主办的刊物,由本校具有一定学术积累的学者兼任期刊编辑。这可以充分发挥学者的学术优势,但是学者身兼两职,不可能将全部精力放在期刊编辑上,仍需要编辑部有专职人员统筹协调和辅助。
第四,学者任期刊兼职编辑,部分参与期刊审校工作。目前实践中,这种做法非常少。然而,这种模式将专职编辑与学者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了学者的学术特长,以弥补专职编辑学术能力的欠缺,非常值得进一步探索。兼职编辑参与期刊审校工作的程度可以根据期刊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在选题策划上,可以由专职编辑与兼职编辑共同讨论确定,由专职编辑与兼职编辑合作或专职编辑独立组织实施;在审稿上,可以由专职编辑和兼职编辑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中的一审,形成层层把关、相互制约的机制;在校改中,可以以专职编辑为主,兼职编辑适度参与,多重把关,提高校改质量。在兼职编辑的选聘上,人员数量也可以根据期刊需要,可多可少。
第五,学者任期刊的外审专家,出具审稿意见。这已是各法学学术期刊较为普遍的做法,邀请学者对单篇文章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这种形式较为松散,学者仅对单篇文章出具审核意见,对文章最终是否录用等不参与、不负责。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外审专家不认真负责或是按照专职编辑意向出具外审意见的情况。
第六,编辑在高校任合作导师。长期以来,编辑的职业化发展使得很多编辑对自身定位都是“编书匠人”“为他人作嫁衣裳”等,然而,更多的学术期刊编辑认识到自身学术水平对编辑工作的必要性,同时,有高学历和一定学术研究能力的学术期刊编辑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此外,在高校日渐重视学术成果产出的情况下,期刊编辑作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编辑,在指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上具有更多优势。然而,由于编辑与学者身份的割裂及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在实践中,仅有极个别高校法学学术期刊编辑可能在本校兼任合作导师。
第七,编辑流动到高校、科研机构。实践中也有一些这样的案例,具备较高科研能力的编辑转行到高校、科研机构工作。然而,这种流动是个别的、基于编辑个人学术水平的,尚未形成成熟的机制。
“编研结合”模式创新与发展路向
从学术期刊发展的角度看,以上所列的七种模式各有优劣,期刊在选择自身的编研结合模式上,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需求等来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编辑部自身经费情况及专职编辑力量。以上七种模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第一种模式是很多高校主办学术刊物普遍选择的模式,机关主办的刊物中一部分选择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学者调任或兼任主编,一部分选择由主管单位的领导兼任主编,可以加强对期刊的管理和支持。第二、三、五种也是较为常见的模式,在目前的实践中都能找出实例,只是第二种并不多见;第三种在一些高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中较为常见,第五种是目前各个学术刊物普遍采用的做法。比较具有探索意义的是第四种,也是目前对法学学术期刊发展比较有价值的一种。
第四种模式类似于国外某些科技期刊中的“科学编辑”,具有学术性、补充性、灵活性等特点。第一,可以补充编辑力量,提升专业覆盖率。要想办好法学学术期刊,就要求编辑具有较高的学术敏锐性,其不仅要了解自己所负责专业目前的研究热点、学界研究进展、主要学者、各个学者的擅长领域等,还要加强与专家学者的沟通交流,以便能够及时约到名家稿件。另外,还要求编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对文章的学术价值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与作者进行平等对话,对文章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有益意见等。学术期刊的专业性非常强,法学所涉及的专业又非常多,少有编辑能够同时对几个法学学科做到以上要求。此外,专职编辑人数受到编制、经费等制约,不可能按照学科全部配齐,这就需要借助优秀学者和科研人员的力量来弥补专业上的不足。
第二,可以增强期刊与学界的联系,加强约稿工作。专题策划和名家稿件对提升期刊文章质量和影响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主动出击与加强约稿是各个刊物都在努力的方向。通过“将优秀学者和科研人员引入办刊队伍”,可以将专家学者转变为期刊的“自己人”,利用兼职编辑延伸期刊的触手。
第三,可以根据期刊实际需要,确定参与的内容和程度。“部分”参与的“编研结合”模式提供了灵活的弥补方案,可在专职编辑不了解的专业中引入研究者,使其在横向上与专职编辑分工负责不同的专业;在纵向上,则由专职编辑进行一审的粗筛,由兼职编辑辅助进行二审的专业与内容把关。
第四种模式对目前解决编辑职业化发展带来的编研割裂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可以有效弥补职业编辑的不足。同时,其灵活性的特点又为各个存在不同情况的期刊提供了引入的可能性。然而,这其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可能存有争议。如名称问题,“兼职”二字比较敏感,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兼职取酬”,很多高校、科研院所对承担一定行政职务的学者有“兼职”的限制。而实际上,此种模式中的研究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兼职,更像是一种劳务付出。而这些困惑都是因为名称引起的,因此可以规避“兼职”二字,改称“特约审稿人”“审稿委员会委员”等。再如吸引力问题,优秀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之外,是否有意愿参与审稿、校对工作,期刊能为研究者提供什么?在笔者看来,此种编者与研究者的结合不仅能为期刊发展提供专业助力,同时也能为参与其中的研究者提供学术发展的帮助。研究者参与编辑工作,可以使研究者同时具备编辑视角,对研究者提升自身研究水平大有裨益。另外,在法学学术论文“发文难”的背景下,中青年学者兼任学术期刊编辑本身就是对其科研能力的认可,有助于加快中青年学者完成学术研究成果的步伐。
第六、第七种主要涉及编辑的职业发展,编辑普遍存在职业焦虑,关于如何解决编辑专业化带来的职业发展瓶颈、流动不畅等问题,是我国期刊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将优秀研究人员引入办刊队伍,因此对此不再赘述。
“编研结合”既包含工作内容的结合,也包括工作主体的结合。在编辑职业化的大背景下,既需要专职编辑加强自身的学术积累,提升学术水平,又需要创造机制,将优秀学者引入办刊队伍,加强编者和研究者的互动和融合,创新编研结合互动机制和方式,进而推动学术期刊的繁荣发展。
责任编辑:史偌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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