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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购枪需谨慎涉枪犯罪悔莫及

2023年10月19日 00:00

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法律也明文规定了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枪支、弹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近年来,因生产、贩卖、使用枪口比动能超标的玩具枪(仿真枪)涉案者各地皆有,刑罚轻重各有不同。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来,饱受社会争议的因“玩具枪”入罪案有望终结。

涉枪犯罪

枪支,火器的代表。对人类文明进程产生了极大影响的一项发明。其震撼性的威力彻底地摧毁了骑士的铠甲、弓箭和长矛,加快了人类向现代迈进的步伐。于是,从枪支被相当数量的人拥有起,关于枪支管理的规范和条文便层出不穷,且不断加强,直到最终的刑律——违反国家关于枪的意志的人,将被认为是犯罪。

涉枪犯罪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提出,时间还不是很长。特别是在我国,它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尤其是90年代初伴随着枪支犯罪的日益增长,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收枪治爆、严惩涉枪犯罪的过程中逐步概括出来的一个准术语。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枪支管理法》,且以枪支、弹药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各种犯罪行为在理论上总称涉枪犯罪。上述定义表明,涉枪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仅仅是对多种与枪支、弹药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在理论上的一个整理与归类。

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以彰显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立场。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枪支认定标准的急速降低。

2010年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从过去争议不大的射击松木板标准,即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急速降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再叠加上数量因素,就导致严重背离普通人认知的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玩具枪”涉枪犯罪屡见不鲜

相信玩具枪会勾起大家儿时的记忆,卖玩具枪的商家大多也是小本生意,赚不了多少钱,但依然有很多人因喜欢玩具枪而乐此不疲。尤其在过春节的时候,许多家长都愿意给孩子买一把玩具枪。对于孩子来说也的确是一件很快乐的事。过去在不少公园夜市、街边路头都可以看到摆射击打气球的小摊位,通常花上一点钱就可以体验一把射击的乐趣,运气好还可以拿到一些小礼品,那时射击气球的游戏也受到很多人的喜爱。2007年,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枪支判断标准。因为买卖玩具枪而被判处重刑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又以批发商和发烧友为多。此类案件不再是个例,几乎每一个地区都发生过。而所有案件的起因都出奇的一致:枪支的鉴定标准。

2013年的一次执法行动中,警方就查获了20支这样的玩具枪,其中15支经过鉴定后被认为是枪支。因此,景安朋、李秀兰以及另外两名顾客成为被告。2014年7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判处四个人不同程度的刑罚。其中,景安朋和李秀兰的处罚是为期十年的牢狱之灾,但是自从判决之日开始,两人一直在四处申诉。

2014年7月16日,澄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检查被告人张某位于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禄充社区一横街经营打气球娱乐项目的摊位时,查获其持有10支可疑枪支。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持有的10支可疑枪支中的8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8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5年7月7日,女子郑某在北京房山区十渡镇经营仿真枪打气球等业务。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摊位查获23支枪状物,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6支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余7支不能认定为枪支。法院以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7年,天津警方抓获了一名摆射击弹打气球的大妈赵春华,原因是打气球所用的枪具有杀伤性。法院一审对其判刑三年半。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赵春华并非首例。案发时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共有23个,其中17个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只有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仿真枪变真枪案件”屡次引发公众热议,不少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也多次呼吁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该院将再审李秀兰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这是近年又一起获得再审机会的由玩具枪引发的枪支犯罪案件。据悉,再审将于9月24日在李秀兰服刑的女子监狱里进行。同案的另一名当事人景安朋,也在等待这次再审。

两高院批复精神紧贴民心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这些被鉴定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枪根本难以伤人,案例中买卖和持有它们的被告、开气球摊的老太,他们的主观动机、目的其实和法律主张打击的非法贩运和持有枪支现象不是一回事。这些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一些案件中,法官机械的理解适用了公安部认定标准,实质上是对案件事实的片面认定。其实在之前没有两高院批复的情况下,个案法官也应该作出倾向批复精神的判决。以至于此前就已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如天津摆气球射击摊赵春华缓刑出狱、广东王国其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等。可见有的法官还是综合考虑了案件情况。

两高关于《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了: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14年7月,因网购了24支仿真枪,18岁四川少年刘大蔚被判处无期徒刑,庭上他发出哀鸣:“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该案被舆论称为同类最冤。两高院批复出台即意味着,过去按照公安部2007年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枪支判断标准的一刀切式做法,将到此为止。2018年12月25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一案作出宣判: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但由于涉案枪支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定罪过重,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由此,将终结天津摆气球摊大妈案和四川刘大蔚案式的重判悲剧。

两高院出批复地方响应做细化

2018年3月,两高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11月,浙江相关部门发布了涉气枪案第一个地方版本——《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纪要细化了两高有关枪支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并进行了量刑区分。

浙江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细化了两高有关枪支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并作出量刑区分。根据两高《批复》精神,结合浙江省司法实践,2018年11月12日,浙江高院、浙江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纪要规定,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中,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纪要指出,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涉案相关情节,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浙江:两院发涉“仿真枪”案纪要后不处刑罚第一案

在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金华中院宣判的该起案件是《纪要》发布后,浙江法院系统公开的首例涉《纪要》气枪案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钱某、洪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显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6年,钱某以120元的价格在金华市婺城区物资交流会的一个小摊上购买了1支仿雷明顿气枪。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钱某又从某电商平台,以100余元到200余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仿AK枪1支、仿M4枪1支、仿HK枪2支、仿M870枪1支、“牛头701”仿SVD枪1支。

洪某从他人处获赠1支仿M1911气手枪,后放在单位把玩。2017年2月左右,洪某委托钱某从电商平台处代买了1支仿鲁格的气手枪,并通过网络支付给钱某人民币2500元,钱某自己贴100元人民币支付给电商平台店老板人民币2600元。3月左右,洪某又委托钱某从电商平台店老板处购买了1支仿M1911气手枪,并通过网络支付给钱某人民币1200元。

2018年4月,钱某、洪某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洪某被扣押的3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48、3.14、2.73焦耳/平方厘米)、钱某被扣押的7支仿真枪中的3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56、2.90、3.10焦耳/平方厘米)均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枪。

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洪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钱某、洪某不服上诉,钱某认为,他是出于兴趣爱好从物资交流会或淘宝上购买玩具枪,单价只有100、200元,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洪某则称,他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枪支,且仿真枪买来是自己把玩的,对社会没有危害,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过程中,钱某的辩护人表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没有犯罪的故意,钱某一直认为自己购买的是玩具枪,而非法买卖枪支的要求是真枪,钱某不可能知道公安部以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认定枪支的标准。即使钱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律师还认为,根据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精神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钱某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所持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均未超过5.4焦耳/平方厘米,可以对钱某免予刑事处罚。

金华中院认为,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涉案枪支经鉴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颗粒弹丸的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枪,符合枪支的认定标准。

钱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淘宝店老板对其说淘宝上不能直接交易这类枪,之后他通过加老板的微信交易,且从钱某与洪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其曾讲到“近期发不了货,查得比较严”等,并要求洪某记得清空聊天记录,足见钱某明知买卖此类枪支违法,故主观故意明确。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的行为,购买和出售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被告人钱某、洪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金华中院认为,钱某、洪某非法买卖枪支,部分属于共同犯罪。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两人是出于把玩、收藏的目的购买气枪,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均较低,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判决钱某、洪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警示:购买玩具要谨慎涉枪犯罪悔莫及

有的家长认为,板砖菜刀也是凶器,掏出一根牙签、一支笔,或者甩一巴掌,也许会达1.8焦耳/平方厘米,但是正常情况你会觉得这些对你会构成严重威胁吗?而假如有人拿着仿真枪顶住你的头,你会觉得那是假的吗?如果携带仿真枪出入公共场所,预判大部分人会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引发社会的恐慌混乱,这样的后果,肯定不会放任!

玩具枪挑选建议:胶头的、软头的、软体的安全发射枪。打出的“子弹”是软质的基本上都是安全的即是可以选购的。

能安装弹匣的,打出的子弹为6mmBB弹,这样的子弹可能有危险。如果子弹能打二三十米,枪口比动能可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就会存在更多危险或涉枪违法。总之,打出的声音比较响,发射初速比较快的不建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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