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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探究

2023年02月23日 00:00

文物建筑是我国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对象。近期,国家出台了相关意见,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作了强调和规范。现分析当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的趋势、存在的问题,并从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机制,促进文物建筑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给出意见建议。针对文物建筑分布零散,大多藏匿于社会民居建筑中,日常管理维护难度大,保护任务量大且面广的问题,完善相关机制,激发人民群众保护文物建筑的精神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壮大文物建筑保护队伍,让广大民众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守护者。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义

据统计,我国文物建筑共有四十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占95%以上。这些文物建筑数量大,种类丰富,点多面广,分布星罗棋布且大多处于边远农村,无专人看护,自然和人为损毁较为严重。很多文物建筑因产权和使用权复杂等问题,日常保护管理困难很大。虽然近年来各地逐渐加大了对文物建筑保护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对于新时代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而言,还远远不够。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多方合力,才能真正解决文物建筑保护与利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目前,各地在这方面有了很多较成功的经验做法。比如,广西合浦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槐园为廉州士绅王崇周故居,始建于1927年,占地面积为5367㎡,是一处中西结合具有近代庭园别墅风格的建筑群,于1993年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因产权问题一直无人管理,破败不堪。直到2013年,合浦庞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表示愿出资按原状修复槐园和整治其周边环境,并由该公司日后将其作为民间博物馆使用20年。与槐园产权人达成协议后,该公司先后共投入1450万元,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修复,力求全方位恢复槐园的历史风貌,并在其内部设置了民间博物馆,用于陈列大量清末民初收藏的、品相较好的玉器、陶瓷器、家具等,还开设了地方艺术团体的表演场所及休闲茶吧,开展了槐园夜游活动,为合浦及周边游客提供了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晚间休闲娱乐场所,从而带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2015年槐园获评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为成功申报第八批广西壮族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打下了有力基础。实践表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既可以解决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也是对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广泛宣传和强力引导。因此,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机制,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民众对文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大家在感受文物之美的同时,也日渐注意到保护和修复传承问题。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成为大趋势。只有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地方文物建筑保护与利用,才能使文物“活”起来,并更好地融入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县级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创造社会经济效益。

国家文物局出台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明确了工作原则,并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内容、方式、激励机制和监管服务等作出相关指导。这给各地在大胆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新措施上指明了方向,也将极大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中华五千年的文明积淀和新时期共同繁荣的追求,使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够成为周边地区发展的道路和模式。只有让文物建筑中蕴含的各种价值得到充分彰显,才能盘活资源,真正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要想让文物资源焕发新活力、新价值,就要使其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修缮、建设民间博物馆、看护、巡查等各种方式参与到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中,这不仅符合人们不断增长、层次日渐丰富的文化生活需求,还能使古建筑“活”起来,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相信只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就会成为文物建筑保护的主力军和新生力量,最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新型文物保护模式。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群众、志愿者、文物爱好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到了文物建筑保护事业中,这是对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也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减轻了压力。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仍存在不少问题。

其一,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工作机制。由于当前文物建筑保护的宣传还不是很到位,力度也不够,群众对文物建筑的重要性和可利用性认识不足,大部分人的文物建筑保护意识还不强,积极性也不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存在“政府热、群众冷”的现象,即使有一部分群众已经意识到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重要性并有所行动,但大多数人一般只是通过举报破坏文物、保护范围内违法违建问题等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动出资修缮、参与巡查看护等的情况很少,而且也没有专门的文物保护相关组织,导致群众在保护利用文物建筑时出现的一些不当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文物传承传播的社会研究有待加强,让文物真正“活”起来的方法举措仍需积极探索。

其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法制有待完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两部与文物建筑保护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一个是2020年发布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另一个是2022年出台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前者偏重于实现文物建筑从封闭保护到开放利用的转变,旨在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后者则专注于解决文物建筑多样利用的动力机制问题,旨在实现社会力量介入文物建筑制度化与合法化。但目前对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参与的负面行为和处理也没有形成具体的操作性意见。

其三,文物建筑的种类多、情况复杂,给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带来困难。一些文物建筑的产权不清晰、复杂,涉及修缮、保护和利用过程中的多方当事人,很难推进相关工作。有些文物建筑原为公有财产,被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作为职工宿舍或其他,后因政策改革,有些房子被买下来改建成私人住宅。有的文物建筑产权比较复杂,产权性质有私有的,也有公有的。甚至一栋建筑有多个产权人,私自乱搭、乱建、乱改,破坏文物本体结构的情况较多。有些文物建筑地理位置比较优越,几十年来一直被出租,用于商业用途。还有的文物建筑因使用多年,已达不到居住安全的标准,需住户搬离,但里面的居民因为种种原因,不配合腾迁工作或文物建筑保护相关工作。

其四,保护文物建筑的资金匮乏。众所周知,所有文物都具有保护价值,但保护力度却会因价值高低呈现出差异。国家和地方政府都会划拨一定的文物建筑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维护、保养等,但其往往会先把资金留给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于县级文物建筑则无法顾及,导致很多县级文物建筑缺少修缮资金,保护难度大,保护人力紧缺。而一些私有产权的文物建筑,在修缮资金方面容易出现尴尬局面,既争取不到国家文物专项修缮资金,又找不到企业赞助。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建议

文物建筑承载了一个地方的历史文化,也是地方标志性的文化符号。在文物建筑保护中引入社会力量是一次全新的尝试,也是新时代做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而主动加入保护文物建筑的行列中来。但是,针对当前社会力量参与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然需要从强化宣传引导、队伍建设、财政支持、组织领导等方面入手,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宣传引导,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提供思想保障

很多文物建筑有着古老的传说和神秘的色彩,传承着悠久的历史,也承载着人们浓浓的乡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紧抓这一特点,多措并举,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浓厚氛围。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文物保护单位要充分运用媒体,大力宣传文物建筑的保护常识和历史意义,提高民众保护文物的意识,增强其传承发展历史文化遗产的自豪感,引导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到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中来,形成强大合力。二是运用大数据,建立信息平台。构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网络平台,便于发布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文物建筑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大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增强参与者的荣誉感、获得感,营造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青少年文物建筑保护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只有在青少年心中种下保护文物建筑的种子,文物建筑保护的大树才能茁壮成长。要将文物建筑的相关知识和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在校园内积极举办多样化的文物建筑保护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知识讲座等,开展相关参观体验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学习文物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带动更多青少年了解文物建筑,提高青少年对文物建筑保护的认识,培养青少年对文物建筑保护的兴趣进而身体力行。

加强社会力量队伍建设,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提供组织保障

积极组织志愿者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工作,挖掘和培养一支强有力的社会力量队伍。可采取“一对一挂点”的方式,组织机关、企业、学校与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共建互助活动,定期开展文物巡查、宣传讲解等工作。鼓励和引导两新组织或个人通过出资修缮、认领等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鼓励当地居民主动参与文物的日常养护和看护巡查工作,大力宣传在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事迹,营造氛围,吸引更多的人主动加入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中,并逐渐形成一支比较固定且比较得力的队伍,增强文物建筑保护力量。

加大财政支持,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资金保障。一是要统筹使用财政划拨的文物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二是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金融机构合作模式,争取多渠道筹集文旅资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确保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与金融行业互利共赢。三是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提供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提供机制保障

确保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顺利实施,组织领导是关键。一要成立相关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主流趋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大旅游产业、大文化发展的氛围。例如,成立以地方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建设领导小组,定期专题研究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直接推进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开发和建设。二要建立健全文物建筑管理体制。统筹规划创新参与机制,加强探索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特色做好文化产业项目策划、开发和建设工作,盘活资源。高起点地构建“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体系,促进文化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深化改革管理体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理顺关系,加快转型升级,建立企业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三要压实文物建筑保护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列入地方各级部门绩效考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行为。四要强化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确保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真正实现让文物“活”起来,进一步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和管理的高效渠道。此外,还要加强文旅融合促进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交流与合作,开阔视野,共享文物建筑保护经验。各地要积极开展与兄弟市县的交流合作,吸取文物保护机构、文化组织、社会保护团体、专业培训、学术研讨和宣传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共同努力提高我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综上所述,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过程中,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以提高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水平,保证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以上分析指出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义、趋势和存在问题,并对当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出了意见建议,希望能够通过强化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机制保障,提高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参与率和社会参与质量,提升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水平,让广大民众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守护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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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hcy.cnhouji.com/html/2023/0223/13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