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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地区国、省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退出机制研究

2022年12月27日 0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伴随着人类历史产生,见证了人类活动的演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保障,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创新发展的动力。自2006年我国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制和四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以来,申报成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数逐年增多,然而后续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显示部分传承人并不适宜继续履行传承人义务。现以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退出机制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更好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管理。

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截止到2022年6月,湖北地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14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601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紧密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数相对较多,而传承人人数与非遗项目数量并不相适应,部分国家级非遗项目并没有对应级别的传承人。此外,在传承人认定过程中,政府的参与过多,认定形式“学院化”以及“个体化”,使得非遗传承群体之间矛盾较多,而已加入名录的传承人自身亦有诸多问题,部分甚至无法正常参与传习活动,因此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的完善尤为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退出机制的功能

规范管理功能

在非遗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初期,由于申报单位的认识不足,所选的部分传承人并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其在后期传承活动中也存在不履行《非遗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此外,在非遗传承人群体中的认可度和地方认可度也决定了传承人是否能够胜任传承工作,得到大众的支持。湖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传承人最初评选时,由于申报单位认知不足,申报人数偏少,最终入选的传承人在后期的吊脚楼营造技艺展览或比赛中呈现出的作品也不够出彩。建立并实施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能够对传承人自身起到规范的作用,使其真正参与到非遗传承活动中。

持续发展功能

非遗传承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健康状况也会发生改变。从目前湖北的非遗传承人名录来看,传承人老龄化状况较为严重,出现体力下降、精力减弱甚至疾病缠身等问题。非遗传承人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延续的保障,而且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创新发展的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能仅靠个人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一种职称而不是专属于个人的称号,因此,当传承人因身体健康问题或离世不能再履行传承义务时,应当及时退出,以便新传承人的加入。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

传承人老龄化严重

截止到2022年6月,湖北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有102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有787人。传承人地域分布不均,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传承人均主要集中在武汉市、宜昌市和恩施州。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年龄主要分布在60岁以上,集中在70岁至80岁,部分国家级传承人已过世;省级非遗传承人年龄主要分布在40岁以上,集中在60岁至70岁,比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总体年龄偏小,且40岁左右的人数偏多。传承人老龄化严重,在开展传承活动时往往力不从心、精力不够,其家人也比较反对其参与传承工作。此外,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年龄偏大的问题也给培养新一代传承人带来了困难。这样既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前的保护,也不利于其日后的传承。

传承人传承情况堪忧

1.传承人徒弟流动性较大,稳定性弱

已认定为湖北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人会带领学徒进行学习,一些传承人在认定之前便已开始带徒传艺,一些是在认定后才开始收徒。非遗传承人等级越高,经费越多,收徒就越多。收徒方式除了传统形式,还新增了学校课程形式和社区培训形式。前一种方式收的学徒亦有机会进入各级传承人目录;后两种方式主要以兴趣学习和宣传为主,学徒并不会以此为业。

由于时代变化较快,传承人的徒弟流动性较强,尤其表现在市级以下传承人的培养活动中。主要原因是政府往往根据传承人的等级类给予不同的补贴,等级越高补贴越多。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汉绣市级传承人虽有武汉市的扶持,但领取补贴的手续复杂,办事人员处理事情生疏,导致传承人迟迟领取不到补贴。再加上传承人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了解较少,导致领取困难,多次跑腿无果便会选择放弃领取。

2.传承人建立的传承场所规模不同,性质多样

认定为非遗传承人后,根据《非遗法》以及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府会支持各级传承人开办自己的传承场地,资金丰厚、学徒较多的传承人会成立公司并建立相应的传承基地,其他传承人一般会成立工作坊。无论是公司还是工作坊,基本的运营内容都是非遗教学、产品生产以及产品售卖。作品较多的传承人会自己或联合其他传承人设立博物馆,展览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作品。所设立的博物馆根据功能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博物馆与工作坊结合,一类是单独设立博物馆。根据设立人员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传承人自己设立,一类是传承人共同设立,还有一类是传承人与政府合作。例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欣苑的汉绣博物馆即为汉绣省级传承人任本荣先生设立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北京路的老河口博物馆老河口木版年画展厅则是老河口木版年画传承人与政府合作设立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西兰卡普博物馆则是由西兰卡普传承人群共同设立的。

3.传承人教学方式多元,理论教学较少

自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来,各级主管部门、学校及社会广泛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情况。非遗传承不再局限于工作坊内师徒传承或家族传承,开始走进校园,走向社区、企业甚至海外。汉绣省级传承人任本荣先生在武汉商学院担任汉绣公选课的教师;西兰卡普传承人在州城风雨桥展示其织锦技艺;土家族绣活(土家族绣花鞋垫)传承人设立了自己的公司——宣恩县彭家寨民族工艺品有限公司。进入高校教学的传承人需要调整教学方式,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比赛,与学生相互影响,共同进步;进入社区和企业的传承人需要兼顾传艺和营利,增强自身对市场的分析能力,以便调整经营策略。

4.传承人参与其他活动情况

除了教学与工作坊运营,传承人也需要参加各类活动。《非遗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指出各级政府应当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其他活动;《非遗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指明各级传承人需要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和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以及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每年六月第二周周六为我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承人会参与政府组织的非遗活动;“国际博物馆日”会有传承人进入博物馆开展体验活动;2022年,湖北非遗传承人尝试开设淘宝店,入驻东家手艺人平台,在快手、抖音等直播平台进行产品直播以促进销售。

现行的湖北地区国、省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退出机制

条例制定并未细化

现行的湖北地区国、省两级非遗传承人管理条例主要是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2020年6月2日起施行的湖北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前者主要管理湖北地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后者主要管理湖北地区省级非遗传承人。根据我国行政法原理,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继承宪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等上位法时进行适当的细化。笔者对两个管理条例进行对比,其在非遗传承人资格取消方面的条件基本一致,并未进行细化。

退出标准不够细化

根据现行管理条例可以得知,非遗传承人的“退出”需要符合5种情况:1.丧失我国国籍;2.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3.怠于履行传承人应有的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4.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道德;5.自愿放弃、死亡或其他情形。

“怠于履行义务”主要是根据管理条例的前款规定进行评估,虽有评估两次不合格的“退出”条件,但实际情况是其评估结果并未在相关公共媒体上公开,评估方式也呈现“表格化”“学院化”和“行政化”的特点。笔者在田野调查时发现,非遗传承人的年终总结、年终评估表上的评估内容与事业单位、行政机构的评估方式基本相似,除了参与社会活动、教学传承以及作品参赛以外,竟出现论文发表、专著撰写以及专利申请等评估内容。后者属于学术工作的主要内容,现有的湖北地区国、省级非遗传承人文化水平集中在中学到大专水平,大部分没有接受过较好的学术培训,缺乏独自完成此类学术工作的能力。即使非遗传承人与高校合作,也会存在署名、参与情况和最终受益的问题。以现行的评估方式来看,个人作品直接认定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认定排在第一的人为主要受益人,其结果是与高校合作无法使非遗传承人自身成为主要受益人。尤其是在发表学术论文方面,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多次发现非遗传承人找人“代写”论文并发表来完成评估。

目前湖北地区尚未制定“人类活珍宝”类的荣誉传承人机制,这一荣誉主要是颁发给因身体健康或死亡等因素不能履行传承义务的,并在此前无相关违法违纪记录的非遗传承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指出:列入“人类活珍宝”名单的传承人由于年纪较大或脑力衰退,已经不能履行传承义务,但其名字仍然保留在非遗传承人名录中。对于因身体健康问题“退出”的传承人和已故的传承人来说,这是一种对其非遗传承工作的认可。

政策执行较为困难

湖北地区部分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在最初评定时期尚在,后来逝世,补选工作相对较为顺利。然而怠于执行传承义务、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传承人的“退出”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在于2020年以前虽出台了政策法规,但执行过程中依旧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并且,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度的日益提高,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以及社会、企业和教育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重视,获得非遗传承人职称的手艺人可以名利双收,因此他们大多数都不太愿意主动“让贤”。

意见与建议

完善退出机制中的审核制度

湖北地区现有的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中除了“丧失我国国籍”“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道德”和“自愿放弃情形”以外均需进行完善与细化。

《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可以依照法学原理中的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或从新兼从轻——对以往非遗传承人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根据其自身违反情况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估,若非重大过错应当给予改正机会。同时对往后申报非遗传承人的手艺人进行相关的培训教育,使其遵守法律法规,以推动非遗传承活动有序进行。

对于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应当设立处罚机制,并给予改正机会,若无成效则再取消其传承人资格。《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湖北地区可以借鉴此管理规定,以加强传承人的管理和“退出”机制的执行力。

此外,对非遗传承人的评估内容应当符合该群体的特点,强调传承人的技艺水平和非遗转化情况,减少“学术化”的评估项目或将其设为非必需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传承人找“枪手”代笔的问题。即使将学术工作作为评估项目,亦应当注重参与的过程,不过分强调署名问题,并降低该类项目在整体评估中的占比,让传承人专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建立荣誉传承人制度

除了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人类活珍宝”名誉名单以外,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认定为无形文化财(国家级)保有者不能正常进行技能、艺能传授教育时,经过文化财委员会审议,文化财厅厅长可以认定其为名誉保有者。其中“不能进行正常技能、艺能传授教育”主要是针对因疾病或事故导致其不能继续履行传承义务和在外国大学或者研究机构进行一年以上的研究、进修的保有者。该名誉保有者虽不再需要承担传承义务,补贴也会相对减少,但其之前开展的非遗传承工作得到了认可,实现了实至名归的光荣“退出”。

在国内,江苏省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提到: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遗传承人“退出”的尴尬局面。目前湖北地区尚未制定相关的荣誉称号,且相关管理条例施行时间不长,后续还需调整与完善,使传承人的流变与更新能够合法、合情、合理,从而推动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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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hcy.cnhouji.com/html/2022/1227/1251.shtml